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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5/2018-05843 发布日期:2018-01-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交通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我局制定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给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治安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发现问题、力促整改,标本兼治、防患未然的原则,突出依法监督、责任落实、源头治理三大重点,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控,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持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

三、监督检查范围和对象

局属各单位;全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

四、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监管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次数

(一)城市客运安全监管

1、责任单位(部门):局运输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

监管对象:全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中巴)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2)线路许可(中巴车)与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中巴车)的;(4)GPS装置没有正常使用的;(5)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7)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的;(8)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10)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11)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1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证的;(1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14)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15)《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6)其他影响城市客运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两节、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公交、出租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1、责任单位(部门):局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

监管对象:全市水上运输企业。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未落实到位的;(2)“三无”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具备运营条件,私自运营的;(3)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营的;(4)存在船舶超速、超员、超载、人车(畜)混载等不安全行为的;(5)船舶“带病”运营及未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6)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设立警戒线的;(7)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违章操作的;(8)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9)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落实不到位的;(10)渡口标识不明显,没有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要求的;(11)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不齐全的;(12)对船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的;(13)浮桥营运手续不全的;(14)《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5)其他影响水上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两节、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水运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

1、责任单位(部门):局公路管理处、局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质监站

监管对象:全系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施工企业有关证照不齐全的;(2)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3)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的;(4)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的;(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6)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7)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8)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9)未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11)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落实“三同时”规定,以及未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与评价报告、未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公路改、扩建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14)未验收交付使用的封闭施工路段,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阻止社会车辆上路行驶的;(15)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16)未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停、复工安全制度等规定和未落实复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17)《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8)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节后复工、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责任单位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四)公路养护、路政安全监管

1、责任单位(部门):局公路管理处

监管对象:市公路管理处、市路政稽查支队

2、重点检查内容:(1)公路中修工程、小修保养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2)未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公路上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错车道(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相关安保设施的;(3)冬季急弯、陡坡路段未按要求储备足够防滑料,制定落实扫雪破冰相关措施的;(4)四、五类危桥未按规定建立一桥一档、一桥一标志和一桥一预案,没有采取限行、禁行等相关安保措施的;(5)中修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6)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 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的;(7)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安全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的;(8)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9)未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坚持上路巡查,检查巡查记录、台账不完善的;(10)夜间施工未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或养护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的;(11)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黄)色工作服并戴工作帽的;(12)未严格执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和违章建筑治理的;(13)未及时整治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的;(14)未对陡坡、急弯、临崖路段、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养护设施进行重点排查的;(15)未对影响道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通知养护人员清理,对道路积冰不能及时清除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16)《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7)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对公路养护、路政,尤其是四、五类危桥和公路安保设施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2)主要领导参加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检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

(五)综合安全监督检查

1、责任单位(部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管处

督查对象: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企业。

2、重点督查内容:

(1)各责任单位(部门)落实监督检查计划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情况;(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规定情况,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6)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7)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情况;(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11)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等情况;(12)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3)《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督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两节、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2)每月综合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重点监督检查安排

安全监督检查紧紧围绕我局重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形势展开,尤其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及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1、春运(春节)安全综合督查。主要集中在1月至2月的春运、春节期间进行,由市局统一部署协调,局领导和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带队,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公交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督查。重点督查城市客运企业等经营单位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现场管理等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2、春季重点工程建设复工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春节后2月至3月份进行,由局公路管理处、局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质监站分别组织督查。重点督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复工组织保障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和重点设备、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检查情况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3、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局运输管理处组织,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市地方海事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等。

4、汛期暑期水上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第三季度进行,由局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督查,重点督查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汛期暑期水上安全防范和应急准备情况,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保障等情况。

5、“五一”、“十一”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4月份、9月份和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由局领导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市城客处、公路处、海事局、路政支队、质监站等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部门)参与督查。重点督查城市客运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工程施工企业节假日运输组织保障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

6、冬季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岁末年初,由局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局公路管理处组织局属各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针对冬季道路、水路运输和工程施工建设安全形势,分行业组织安全督查,重点督查冬季大风大雾、冰冻雨雪等极端天气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应急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应急物资、材料、设备等准备情况等。

六、方式方法

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责任单位(部门)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的全面覆盖。在方式上,根据需要采取局机关人员独立进行、与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直接进行等;在方法上,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现场与查工作相结合等。在具体督查过程中,力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发现经验、总结推广相结合,对安全隐患现场督办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现场情况反馈与综合发文通报相结合。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安全督查组织领导。市局制定的年度安全督查计划中,春运、“五一”、“十一”安全专项督查3项督查计划,由局安委会组织实施。春季重点工程建设复工安全专项督查、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安全检查、汛期暑期水上安全专项督查、冬季安全专项督查4项督查计划,由各责任单位(部门)按照市局督查要求拟定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市局适时组织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对上级安全督查活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如实介绍情况、反映问题,抓好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部门)要依据本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详细(具体到每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请于2018年1月23日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确保安全督查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部门)要把安全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上,要以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督查客体,深入一线现场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对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各项检查登记,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跟踪督办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或挂牌督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督察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批后,严格整改落实到位。对综合监督检查出的问题以督察通知书下发各行业监管单位(部门),由各监管单位(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督察通知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通报情况。要坚持把安全工作调研贯穿督查活动始终,及时了解基层真实情况,通过安全督查,认真查找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准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科学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不断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建立安全督查长效机制。安全督查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责任单位(部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坚持每年认真制定安全生产督查计划,在督查实践中加强研究,逐步固化督查流程,细化督查标准,规范督查文书,建立督查,形成闭环管理,逐步建立安全督查工作长效机制。

4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责任单位(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责任倒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部门)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上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情况逾期不报、隐瞒不报的单位或部门,将由局安委会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报送情况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

附件: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表

2、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

  

附件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表

检查记录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处理措施: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复查情况:

  

复查人签字:

  


附件2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检查

日期

检查内容

存在主要问题(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况

处理意见

处理(整改)

结果

检查人员(签名)

备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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