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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7-211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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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2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
市属各普通高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一、认定办法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1.持有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2.无建档立卡手册者,需开具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证明。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1.具有农村户籍;
2.直系亲属或本人持有低保证,且近三个月内有发放低保金记录(以核对发放流水账为依据)。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1.持有孤儿证。
2.无孤儿证,但属事实孤儿者。
(四)残疾学生的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工作程序
1.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
2.对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转学、信息存疑等学生资格重新审核认定,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资格,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予以资助。
3.请各学校在9月20日前,将2017年秋季受助学生明细表报市教育局。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附件:1.宁夏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申请表
2.2017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
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