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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7-2113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7-08-22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08-22
名 称:关于做好2017年银川市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银川市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区属各有关学校、市属各单位、市属各民办学校:

根据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优质教育扩面提升、提高教育质量的精神和要求,现将做好银川市2017年教育质量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及范围

(一)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评价

范围: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含民办),银川一中、宁夏长庆高中、宁大附中。

评价标准:《2017年银川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评价细则》(见附件1

(二)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评价

范围:银川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宁夏长庆初中、宁大附中初中部、长庆小学、二十一小、二十一小湖畔分校。

评价标准:《2017年银川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评价细则》(见附件2))

(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

范围:银川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夏光彩职业中专学校(民办)、宁夏地质工程学校(民办)。

评价标准:《2017年银川市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细则(试行)》(见附件3)

(四)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评价

范围:银川市教育局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

评价标准:《2017年银川市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评价细则(试行)》(见附件4)

(五)幼儿园保教质量综合评价

范围:银川一幼、银川七幼

评价标准:《2017年银川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细则(试行)》(见附件5)

二、评价原则和办法

(一)评价原则

1.坚持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充分使用教育行政部门一年来对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测评情况,同时结合各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的成绩、获奖认定情况,以定量为主进行评议赋分。

2.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之间的差异,一些重要的教学成绩采用“相对进步率”的评测方法,肯定学校进步和努力。

3.坚持规范办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对学校规范办学的情况进行评测。

4.坚持促进教育全方位发展的原则。加大对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发展。

(二)评价办法

银川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组,根据各学校和幼儿园提供的档案材料,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进行评价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含民办)在8月24日(星期四)前将考核材料报送到银川市教科所,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认定考核。

(二)各职业院校、幼儿园在8月21日前准备好考核材料,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组到校园进行考核和实地查看(具体另行通知)。

(三)申报银川教育贡献奖的单位,在8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银川市教育局教学管理处,联系人:柳军,电话6888709.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安排部署,确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并按照指标体系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将报送材料按时送达,过期不接受补交。

(二)各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三)教育局相关处室、教科所、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要根据评价标准选派人员参加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按期完成。

(四)专家考核组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分项负责,认真评议考核,评价结束后通报评价结果,接受各学校质询。

(五)评价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报送的材料及时领回,避免材料散失。


银川市教育局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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