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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7-011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7-08-08
责任部门:银川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名 称:关于调整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区(兴庆、金凤、西夏)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三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适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需要,依据三区范围七所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情况,在召开听证会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辖三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的公办幼儿园。  

  二、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从2017年秋季招生开始,对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下表。  

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公办园等级  

原标准 

(元/月·生)  

调整后的标准 

(元/月·生)  

自治区示范园  

  260  

     430  

一类城镇幼儿园  

  180  

     300  

一类农村幼儿园  

  180  

     230  

二类幼儿园(农村)  

  140  

     180  

  三、收费相关政策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2、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幼儿入园,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幼儿园申报,经幼儿园核实确定后,其收费标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  

  3、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10日(含10日)的,当月保育教育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全额收取。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收费公示及监管  

  各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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