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教育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3/2018-0918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8-02-23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02-23
名 称: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57号)要求,对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实行免学费。

  请各直属公办、民办学校按照文件要求执行。2018年3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银川市直属高中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减免学费情况汇总表》校长签字、加盖公章,报教育局。请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审核,不得漏报、重报(各级各类免学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

免学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试行)为落实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减轻高中阶段农村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探索试点普通高中免费教育,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市委2016年工作要点责任分工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银党发2016〔16〕号),计划从2016年秋季开始,对银川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

  在银川市本级直属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农村户籍学生。三区以外农村户籍学生不纳入此次减免范围。

  二、免学费起始时间及标准

  自2016年秋季起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公办学校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标准,每年按800元减免;艺术类学生按每年4000元进行减免;民办学校按照每年800元减免;民办学校学费高于800元的,学校可以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三、农村户籍学生的审核办法

  每学年秋季开学报名时,由学生本人填写《银川市普通高中三区农村户籍学生免学费申报表》,携本人户口本原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免收学费。开学一个月内(9月底前),学校审核后将减免学费申请表、汇总名单及减免资金总额上报市教育局。教育局每年进行专项工作审查,对于因免收学费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由市财政对学校进行公用经费的划拨与保障。

  四、有关事项

  (一)此政策从2016年秋季开始执行。2016年秋季已经收取学费的学生,学校于2017年春季审核后将学费退还学生本人。

  (二)此政策不含复读生和借读生。已经按照《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及《银川市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实施办法》(银残联字〔2013〕10号)享受减免学费的三区农村户籍学生,不再重复享受此减免政策。

  (三)此方案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