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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987/2023-0016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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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为规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29号)文件精神,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4月23日—4月27日
二、检查范围
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组织实施
(一)检查组成员
组 长:袁 辉 市教育局党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相关负责人、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及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秦立国 6888723
(二)检查方式
1.学校自查。2023年4月22日前,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应当对照检查细则,完成2022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实地检查。市教育局于2023年4月23日至4月27日,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听取汇报后,由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查阅资料,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需按照《2022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3.评定等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等次。
4.结果公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官方微信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结果。
五、评价等次及结果运用
(一)结果确认。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价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暂不评定等次,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民办学校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2)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3)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4)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5)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6)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7)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中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1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3)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5)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16)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7)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18)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19)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20)有其他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结果运用
(1)检查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2)检查评估为“基本合格”或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有关要求
1.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要对照《2022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开展自查。2023年4月22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告中须标明自查得分情况)、财务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审核表(附件2)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凡未按时报送的,则视为主动放弃年度检查工作。
2.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银川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