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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17-25229 发布日期:2017-09-11
发布机构: 银川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教育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马小林、白燕、张国俊、杨颖舒委员:

  感谢你们四位委员对银川市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关于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职业教育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校企合作是决定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性因素,也是推进经济发展和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做了积极的探索,但校企合作还存在不尽完善、不够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仅限于舆论宣传,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要求和具体的激励,因此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和吸引力。

  2.校企之间缺乏利益的驱动和有效的互惠互利的动力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无法建立起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

  3.目前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处于自发状态,校企合作形式松散、水平较低。

  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无法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尤其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为实现“政府信得过、企业用得上、院校离不开”的工作目标,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作用,银川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银川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办法》,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研究出台。该《办法》出台后,将着力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保障

  (一)政府要“搭台”构建校企合作的公共网络信息平台,顺畅校企合作的信息交流,促进校企双方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学校与企业双向互通互动的“双通道”,为职业院校与广大企业的沟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支持校企双方在合作中互通互动、互利共赢。

  (二)建立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商务局、经信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和公共管理优势,统筹当地的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构和评价体系。政府成立由教育部门、行业或行业协会参与的评估机构并构建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校企双方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考核评估,主要评估各方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对地方、区域经济的贡献力度,推广成功的校企合作模式和经验。

  二、建立政策支持制度,推动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一)多渠道筹措校企合作经费

  1.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每年奖励开展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职业学校和合作企业,每次给职业学校和合作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2.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实训基地,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所需贷款资金3年贴息,并按照所投资额的5%补贴建设资金;

  3.对于适应市场需求,对接产业发展,校企合作密切,并开设新的专业,每个专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职业院校定向为我市校企合作企业年输送毕业生200名以上,且在岗时间稳定一年以上的,市政府按每生500元标准对职业院校进行奖励,以鼓励优秀毕业生就地择业,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新引进的校企合作企业,按规定可享受银川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2.企业或个人资助或捐赠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或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3.对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减免征收。

  4.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国税发〔2008〕116号),摊销相关研发费用。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各企业要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

  三、构建运行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氛围

  (一)建立用工准入制度

  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优先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二)建立激励机制

  1.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设立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突出贡献奖,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认定并命名所在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探究成效突出的学校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学校重大项目建设给予优先支持。

  2.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利性职业学校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师生劳动报酬。

  3.建立“银川技能名师”制度。一是开展以“职业学校干部、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兼职”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双向挂职”活动,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二是每年从“双师型”教师队伍中评聘10名表现突出的同志,授予“银川技能名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银川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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