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教育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1-05-31
来源:银川市教育局 解读单位:银川发布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银川市教育局、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了《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该《办法》实施起,银川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以规范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及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什么是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办法》,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采取线上线下授课形式,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

包含与学校文化、艺术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则不包含在内。

2.什么是预付费?

预付费是指学员因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超过60课时)的学费。

6月27日起,银川市要求校外机构自主选择经审核备案的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接受委托后,与培训机构签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托管协议》 。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按“一课程一码”模式,学员预付费自动缴存到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付费最低余额,最低余额留存以3个月(自学员预付费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为一周期,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按照约定完成课程服务后,向监管银行和学员家长提出消课申请,经学员家长确认同意,监管银行应于5日内将监管账户内留存的最低余额全额拨付至培训机构普通账户。

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监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未按约定完成课程服务的,监管银行应将监管账户内最低余额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累计留存,直至培训机构完成约定的课程服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

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办法》规定,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监管银行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监管银行与培训机构确认后,根据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将剩余费用(不含利息)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学员与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经相关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应该履行退费义务但拒不履行的,由监管银行先行从培训机构监管账户中为学员划拨应退费用。监管银行与培训机构因学员退费引发的民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未按规定开立监管账户或未将预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监管账户

最重可吊销办学许可

《办法》规定,培训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学员预付学费,不得侵占、挪用预付费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的任何费用。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立监管账户或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预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监管账户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点击提交留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