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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07月修订)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银川市教育局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银川市教育局编制了《银川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银川市教育局负责向公众公开银川市教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银川市教育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政务概况:包括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机构职能、领导分工等。

政策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教育概况:包括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教育发展规划、市属公办学校名录、教育统计数据等。

民办学校信息:包括市属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

财务信息:包括市级教育系统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市属民办初高中各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招生管理:包括银川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中考招生政策、银川市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等。

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政策等。

教师管理:包括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职称评审等。

教育督导:包括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等。

校园安全:包括校园安全管理等。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银川市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jyj.yinchuan.gov.cn/);微信公众号银川市教育局、官方微博“@银川教育等政务新媒体。

    2.银川市教育局查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1号楼7

开放时间:9:00-12:00  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6888707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和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银川市教育局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咨询电话:09516888707,传真号码:09516888717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银川市教育局,邮政编码:750011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银川市教育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银川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银川市教育局网站上下载,也可到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所需信息的机关单位,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通过网站首页顶部“登录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和总页数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银川市教育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者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