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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03-30
来源: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科技局

《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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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由于轻资产、现金流不足、高风险、管理不规范等特征,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是制约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为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2014年,科技厅、财政厅设立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印发了《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本着自愿参与,倾斜支持的原则,选择了部分市县建立了风险补偿资金试点工作,联合金融机构启动了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宁科贷”)。截至目前,试点地区已覆盖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青铜峡市;专项资金规模达到7100万元;累计为245家(次)企业发放贷款6.2亿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科贷试点工作,总结近三年来宁科贷成效,科技厅对宁科贷支持企业、政策等进行了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及三年来推动宁科贷工作的情况,重新修改并印发了《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申报企业条件和申报项目要求。

  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更加明确了宁科贷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项目条件等。

  支持企业要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大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成果并将其转化或产业化,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当期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不受此条限制,但已有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扶持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其项目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知识产权、成果或引进大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成果,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先支持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大学生、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的科技企业;实施东西部科技合作项目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等。

  (二)明确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与市县资金配套,共同引导和撬动合作金融机构以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补偿资金贷款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在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5~10倍放大的贷款规模,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对不良贷款进行代偿时,自治区补偿资金与试点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三)简化申报流程,提高贷款支持次数。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采取首次贷款逐级审核把关,各尽其则,续贷项目属地管理,直接推荐金融机构的做法,进一步简化流程操作。对于首次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科技企业,采取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试点单位审核推荐到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审查报科技厅批准后推荐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贷。试点单位主要对科技企业运营状况、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委托单位。对试点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科技厅审定,同时,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科技企业进行贷前审查。经科技厅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项目的科技企业名单。对科技厅审定不通过的项目的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补偿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损失。对于续贷科技企业,原则上委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试点单位对续贷科技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同意续贷后直接推荐至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续贷意见,并将续贷科技企业及贷款额度报委托单位备案,对不报备的续贷科技企业,补偿资金将不再承担其贷款损失。补偿资金支持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续贷次数不超过4次。

  (四)规定了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宁科贷企业要填报《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作证材料及企业、法人及股东的征信报告等。

  (五)明确了项目管理和代偿责任

  委托单位、试点单位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核,报科技厅、财政厅审批通过后,委托单位按照风险承担按各自承担比例从补偿资金中划拨代偿金至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每年项目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补偿资金总额的40%。自治区科技厅、试点市县(区)以各自补偿资金总额承担有限责任,试点市县(区)在赔付超过自治区配套、试点市县(区)出资补偿资金额度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六)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规范工作人员操守

  根据贷款情况对委托单位及试点市县(区)、合作银行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

  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好的科技企业将优先推荐到科技担保、风险投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管理等机构进行直接融资。对评价差的科技企业三年内不能享受科技金融专不项其他政策的扶持。

  对发生代偿的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列入自治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体系,五年内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支持。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科技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及委托单位、各试点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的审核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规贷款(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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