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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7-15374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7-08-10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10
名 称:关于贯彻落实《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银政办发〔2017〕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新常态下加强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市今后一个时期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规范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贯彻落实好这一战略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神圣职责与光荣使命,更是各级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城乡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制定新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突出矛盾,切实解决低保认定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为科学、准确确定低保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奠定了基础。

  《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政策供给侧改革,编密织牢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当好全区改革发展排头兵的高度,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充分认识《办法》对于加强低保审核审批,实施精准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主动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办法》要求上来,坚持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推动我市低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把握重点,全面准确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与原试行办法相比,《办法》在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做了规范与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低保审核审批负责人、经办人应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掌握。

  (一)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方面。

  1、在《办法》第十条,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

  支配收入计入方法的规定中,对非共同生活的赡(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抚)养费如何认定和计算进行了明确,在执行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赡(抚)养义务承担能力的认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赡(抚)养义务人负责提供核对期内有效证明,审核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视为有赡(抚)养义务承担能力。二是赡(抚)养费的计入。其中一种情况是协议对赡(抚)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每个赡(抚)养义务人按照自身持有非农业或农业户口类别的不同,应承担的赡(抚)养费以当地城市或农村每月(年)低保标准计入。即申请低保家庭中如有非共同生活的赡(抚)养义务人,按照赡(抚)养义务人非农业或农业户籍类型,该家庭每年得到的赡(抚)养费=城市低保标准(月)×赡(抚)养义务人×12月或农村低保标准(年)×赡(抚)养义务人。三是实际工作中,不排除倘若出现有赡(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的情况,如经入户调查或民主评议等程序证实申请家庭基本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那么民政部门应在责成村(居)委会督促赡(抚)养义务人切实履行赡(抚)养义务的同时,临时担负起“托底线、救急难”的义务,为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以临时救助为主要方式的基本生活帮扶,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2、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列举了七种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的情形。在执行中应注意把握:一是原则上不得纳入并不等同于完全不得纳入,对有异议的,审核审批部门须依据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二是对家庭货币财产总值的界定,现有条件下,以核对申请低保家庭存款总值为主要依据,条件具备的,可扩大到有价证券、债券、投资性商业保险等。三是两套(含)以上住房的界定,现有条件下,以核对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两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为界定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应以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无其他产权住房为界定标准。

  (二)审核审批方面。

  1、在执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时,对提出低保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存在已年满18周岁且无业靠家庭供养的实际情况,须经调查核实后即可按照单人户将其纳入低保,无需再进行单独立户、核对供养家庭经济状况等环节。

  2、《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赋予了审核审批部门更多的应急性安排和自由裁量权,其目的主要是在坚持审核审批严肃性、规法化的同时,兼顾一定的实效性、灵活性,避免职能部门因简单机械执行政策,不作为、慢作为,造成应救未救,漏保、错保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正公开。落实好低保制度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是承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低保群众困难群体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抓在手中,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服务群众工作水平的夯实提升,坚持公开公正审核审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把好的政策执行好落实好。

  (二)加强规范管理。要坚持政策依据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行政策,杜绝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的做法。对信息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有异议的,必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工作,实事求是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状况,做好有关资料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出更切实际,经得起检验的审核审批决定。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办法》的新导向、新内容,做到突出重点、掌握全面。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专干的培训,尽快熟悉新政策,做到应知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使《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畅通政策咨询和信访渠道,以案说法,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确保按期施行。《办法》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县(市)区民政局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办法》按期施行。同时注意收集《办法》在执行中的动态,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银川市低保中心。

  今后一个时期,市民政局也将组织力量,深入县(市)区督导《办法》落实,跟进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指导宣传,做好服务基层工作。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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