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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8-2645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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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2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21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17年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市属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民政局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制度建设情况;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情况;
7、党组织建设情况。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安排。
四、时间和程序
参检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1、全市性社会组织请登录银川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ycmca.gov.cn/—下载中心)下载《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并根据内容进行自查填写。
2、各社会组织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将年度报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并做出结论,逾期不予受理。
3、市民政局将结论于8月底在银川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理。
五、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度报告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遵守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确定为“合格”。
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度报告“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度报告“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该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度报告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联系地址: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东楼225室银川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科;联系人:马凯 联系电话:6888092。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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