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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8-3318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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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名 称: | 关于银川市爱心护理院二期(医疗保健大楼)项目处罚通知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银川市爱心护理院二期(医疗保健大楼)项目于2016年11月完成施工招投标并开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竣工,后因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项目推迟至2018年6月30日前竣工。银川市民政局项目管理小组于2018年5月进行多次施工现场质量抽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如下:
一、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监督分部分项的施工;
二、施工作业存在多处质量瑕疵;
三、工程工期滞后,施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
四、施工单位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单位沟通不畅,产生多处签证增项;
五、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管不尽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控制施工质量及时整改,未按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以上情况,银川市民政局作为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委托合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约定,作出以下决定:
一、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存在多处瑕疵,严重影响政府投资项目投产,扣罚合同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二、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管单位,未尽职尽责履行监管责任,对项目工期延后、质量瑕疵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分别给予扣罚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万元。
同时,为确保该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达标,银川市民政局责令上述单位进行如下整改:
一、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成品要拆除重建,并自行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项目管理单位代替建设单位行使主体监管权力,应严格把控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积极协调各单位共同解决问题,减少建设方管理成本,替政府节约行政资源。应按期向建设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完善建设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三、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人,应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对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质量瑕疵、施工安全隐患、采购及检测不规范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反馈,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请以上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于处罚事项有异议请连同整改报告书面回复我局。
银川市民政局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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