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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8-9009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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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24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陈学兵,6888767)
银川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局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了解、熟悉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能够经常深入群众,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三条 选聘程序
(一)产生方式。
1.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采取公告的方式或推荐的方式选聘。
2.政务公开监督员推荐人或自荐人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3.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通报,颁发《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聘书》。
(二)选聘范围及人数。从银川市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及“两代表一委员”、媒体记者、社区群众中产生,人数共8名。
(三)聘期及要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聘期为每届二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在开展工作时,须出示专门证件,但不得使用该证件参与和政务公开工作无关的活动。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辞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职务的,应交还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证件并同时作废。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监督政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监督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五)监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等公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六)监督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公开的渠道是否畅通、便民,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要求答复。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权利。
1.对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明查暗访,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有计划的政务公开检查活动。
2.参加局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有关会议,列席局党委、局务会议等相关会议。
3.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所反映政务公开方面问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义务。
1.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2.经常听取群众对民政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规定。
3.及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群众反馈政务公开问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协助银川市民政局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每年年末提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六条 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相关会议、培训和督查等活动,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要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合理化建议;既要督促后进,又要注意总结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既要当好监督员,又要当好宣传员,切实为提升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由局综合处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阻碍、限制监督员的监督工作。
(四)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不宜对外公开的,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或不再具备从事政务公开监督员基本条件的,予以解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