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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9-0012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9-08-09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8-09
名 称:关于开展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市党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村)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形成“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的工作机制,促进城乡社区(村)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乡社区(村)开展“社区(村)协商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开展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基层民主的根本要求。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基层群众在社区(村)治理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利于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妥善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敏感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实现“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提供重要保证。

二、活动内容

(一)要明确民主协商内容。每个城乡社区(村)结合实际,选择1个本社区(村)近期迫切需要协商解决的议题进行,具体内容自定,可参考自治区、市《行政村民主协商指导目录》和《城市社区民主协商指导目录》确定。

(二)规范民主协商程序。在开展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中,各社区(村)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收集议题、确定议题、公示告知、开展协商、决策实施。议题确定后,社区(村)居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具体形式和时间,提前发布公告,广泛征询意见,达成协商共识。协商结束后,社区(村)居委员会或相关单位要及时研究协商结果,交由相关单位或人员负责办理或组织实施,自觉接受居(村)民和社会监督。

(三)丰富民主协商形式。在开展“社区(村)协商月”活动中,要注重发挥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突出群众的主体作用。各社区(村)要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对涉及范围广、群众关注度高、矛盾相对集中的重要事项,应以会议协商为主。对专业性、技术性、复杂疑难性的事项,按照事项所涉范围大小,可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咨询协商为主。对涉及城乡社区网格(楼宇、小区)、村民小组等区域性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可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访谈协商为主。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辖区村(居)民、有关单位及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书面协商为主。

三、时间安排

在全市城乡社区(村)集中开展“社区(村)协商月”活动,时间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具体安排为

(一)筹划准备阶段(9月1日—10日)。以街道(乡镇)为主体进行动员,组织社区(村)书记(主任)认真学习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各社区书记(主任)筹划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确定协商形式,并邀请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民主协商,完成公示。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日—20日)。原则上以社区(村)为主体组织实施,协商议题内容涉及多个社区(村)的,以街道(乡镇)为主体组织实施。协商中,要充分尊重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确保其充分理性平等表达意见建议,努力达成协商共识。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协商成果由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组织实施,或由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三)总结落实阶段(9月21日—30日)。在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结束后,各社区(村)要对协商事项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民主协商成果进行专题研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办理或组织实施,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谁执行、监督谁”的原则进行跟踪督办或检查考核,并将协商结果进行公示。

四、活动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县(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督导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认真抓好落实。要指导好社区(村)选择好协商议题,特别是要将涉及社区居(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协商范围,切实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要积极协调涉及城乡“社区(村)协商月”活动议题的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相关社会组织、驻社区(村)单位及社区居(村)民之间参与民主协商,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多渠道参与到民主协商之中。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要按照高标准、示范性、重实效的要求,以可复制、可推广为目标,通过“社区(村)协商月”活动,切实帮助解决城乡社区(村)民主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树立活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基层组织驾驭各种事务的能力。要加强纪律,严格督导,但凡是以社区(村)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村(居)委会会议、村(居)两委联席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代替民主协商会议、或涉及协商利益相关单位不配合的,要及时指出,严肃批评。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街道(乡镇)、社区(村)。活动结束后,将所辖社区(村)活动落实情况书面材料、视频、照片等资料归档整理,并及时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银川市民政局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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