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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20-0005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0-07-10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7-1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公务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公务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组通〔2020〕23号)精神,起草了《银川市民政局公务员考核办法》,已由局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20年7月8日


银川市民政局公务员考核办法


一、 组织领导

局党组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将考核作为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抓手,把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考核工作实施,根据本年度单位工作任务细化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本机关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成立银川市民政局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军利

副组长:刘金勇  丁薇  陈巧芳  

成  员: 程巍  李翔  徐聪

银川市民政局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二、内容和指标

对公务员的考核,应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见附件1)。每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分工等任务,对照公务员职位职责,将涉及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公务员,提出公务员考核指标。对新增加的工作或临时任务,也会及时纳入考核,并于年初和每季度考核之前填写《银川市公务员XXXX年度岗位季度考核指标》(附件2)。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为重点,相互印证,综合研判。

(一)平时考核

1、平时考核(以下称季度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一般每季度结束后开展一次,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按照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进行评定。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季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季度内获得了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应优先确定为好等次。

2、季度考核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开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及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当季工作表现进行简要小结,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主管领导汇报。

(2)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应结合公务员的个人小结、工作、学习活动、考勤、各类信息和材料上报等情况,进行审核、赋分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经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审定后,由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公务员季度考核为好等次的,赋分应当在90-95分;较好等次的,应当在80-89分;一般等次的,应当在60-79分;较差等次的,应当在59分以下。

(3)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在本机关进行公示。主管领导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4)考核备案。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平时考核档案,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备案。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季度考核存在特殊情形的,应依据《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组通〔2020〕23号)相关规定执行:

(1)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季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2)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季考核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3)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进行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

(4)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季度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5)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半个季度的,参加季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季度考核,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

(7)受党纪政务处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季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单位本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优秀、良好、达标等次的,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员的优秀等次可分别按照20%、15%、10%核定名额。同时,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每年适时对本单位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的具体成效,可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10%、15%。调整后,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5%。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进行评定。

2、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底前开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年度总结。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述职评议。组织召开年终考核会,以口头方式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单位干部群众进行评议打分(见附件5)。

参加述职评议的人员为:机关全体人员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述职评议人员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80%。

(3)审核评鉴。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公务员全年工作表现、岗位绩效考核落实情况、担当作为等表现,结合主管领导评鉴、群众评议、服务对象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进行评价打分,可以同时写出评语。

干部群众评议和主要领导评鉴打分时,认为公务员全年工作表现为优秀的,赋分应当在90-95分;称职的,应当在80-89分;基本称职的,应当在60-79分;不称职的,应当在59分及以下。其中,评价打分在90-95分的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5%。

(4)审核汇总。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按照季度考核                      

平均分占60%、干部群众评议得分占25%、主要领导评鉴打分占15%的方式核算。

(5)评定考核结果。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根据各机关绩效考核结果和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核定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提出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初步建议,经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预审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同时公示其当年季度考核结果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称职等次的,应当在80分以上;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79分区间的,应当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在59分以下的,应当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当从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季度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6)考核结果报备。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包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备案。

(7)主管领导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年度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3、年度考核存在特殊情形的,应依据《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组通〔2020〕23号)相关规定执行:

(1)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①在本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相关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的;

②在承担重大专项工作和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敢于担当、勇于斗争,受到本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通报表扬的;

③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者高效高质量完成计划外重要工作任务的;

④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⑤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或者好等次的其他情形。

(2)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①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质量不高或实绩不突出的;

②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或不主动担当不作为的;

③在重大疫情、重大灾难前或文明城市创建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不积极不主动,表率作用不强的;

④党员在当年评星定格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⑤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弄虚作假,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

②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工作态度差,缺乏责任心,不胜任岗位职责,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④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推诿扯皮,庸政懒政怠政,作风存在“疲牛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漠视群众疾苦,损害侵占群众利益,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

⑥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4)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信息被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5)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4、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1)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一次,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时应与称职等次的人员拉开差距;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记三等功一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记功的人员,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表彰,晋升职务、职级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具有晋升职务职级的资格;享受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

(3)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4)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5)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6)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7)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8)对与年度考核结果有关的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局公务员领导考核小组将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季及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公务员应当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表达意见对利用考核评价打击报复、恶意中伤干部或搞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局公务员领导考核小组反映,或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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