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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20-001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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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人社函〔2020〕259号)要求,起草了《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实施方案》,经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徐聪,6888767)
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更好完成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成立了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军利
副组长:刘金勇 丁薇 陈巧芳
成 员: 马中海 张志忠、刘军、张卫东、杨惠敏、温水清、周素芹
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奖励范围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和国家关于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主要包括:局属事业单位中承担低保等脱贫攻坚工程的工作人员和集体;派驻贫困村扶贫的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和集体)。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因同一事迹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表彰奖励过得集体和个人,不再重复奖励。
三、奖励条件和种类
(一)嘉奖。对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专项工作中,能够在市委、市政府及民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民政爱民、民政为民”工作理念,团结协作、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担当有为,积极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冲锋在脱贫一线,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经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给予嘉奖。
(二)记功。在制定落实多项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创新救助模式,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构建完善,为城乡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问题,或在脱贫第一线带领群众致富,提高困难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领导小组审定报送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批准同意后,给予记功。
(三)记大功。在低保救助、脱贫一线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领导小组、市人社局组织审核、推荐后报自治区人社厅,经人社厅批准同意后给予记大功。
四、奖励程序
(一)推荐奖励候选人和集体。局属事业单位按照奖励条件,推荐拟奖励人选和集体,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于10月11日前将奖励审批表报送至局办公室。
(二)评审。由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对拟嘉奖、记功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认定。
(三)奖励结果报送。将拟推荐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名单及奖励审批表报送至人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基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导向,以推进脱贫攻坚的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
(二)拟推荐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可重复推荐嘉奖、记功、记大功。
(三)2020年10月11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事迹材料个人1000字以内,集体2000字以内)报送至局办公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