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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21-0003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1-04-26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4-26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银川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武利群,电话:6888757)

银川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民规发【2018】1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用金是指由县(市)区级财政预拨乡镇(街道)财政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灾难性生活困难的救助专用款项。

第三条通过建立乡镇(街道)备用金制度,对遭遇突发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筑牢社会救助体系和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备用金使用范围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统筹使用自治区下拨和本级配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确保资金支出无缺口。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规范乡镇(街道)备用金拨付额度、审批额度、审批程序等。每年在分配临时救助备用金时,要根据本辖区乡镇(街道)人口基数、上年度救助人次数、救助水平及结余资金情况,合理确定下拨备用金额度,同时,鼓励乡镇(街道)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人均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可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发放。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次拨付一般不高于30万元,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审批发放

第七条乡镇(街道)要加强备用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按照辖区民政局要求,每季度报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内容包括当期临时救助人次、救助水平和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八条县(市)区下拨的备用金采取“以拨代支”,乡镇(街道)不得作为收入核算。

  乡镇(街道)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其致困原因及刚性支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救助档次,细化救助标准。实施临时救助时,不得低于或高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不得采取普惠式平均发放。

审核审批。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对乡镇(街道)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实施临时救助的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审批决定的,要及时上报辖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实施。对不予救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对于支出型贫困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必须提供相关支出证明材料后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补充登记救助对象资料、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等。

第十发放乡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救助机构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必须由受领人本人签收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特殊原因只能由1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要留有图片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救助时效。对支出型贫困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按(宁民规发【2018】14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急难型救助,乡镇(街道)要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采取直接审批,先行救助,不得以材料不齐或领导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手续,领导特殊原因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汇报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

第十一年内,申请人因同一事由需要二次救助的,乡镇(街道)必须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乡镇(街道)未经同意不得因同一事由实施二次救助。

章   监督管理

第十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备用金使用监管,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办公用品采购等非临时救助范围,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备用金使用并做好监管工作,每年可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未发挥急难救助作用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不能“一拨了之”。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地急难信息排查力度,对救助对象定期走访,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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