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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92G/2024-0008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4-03-13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02
名 称: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银川市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银川市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在发展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僵化、活力不足,人才储备紧缺,质量不高,资源利用低下、效益失衡等突出问题,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函〔2024〕5号)要求,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专业、区位、配置和社会认可度等优势,坚持养老事业与产业并举,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服务供给,规范经营行为,全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向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普惠服务全体老年人转变,着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兜牢底线,分类服务。优先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刚性需求,普惠服务其他老年群体入住养老机构需求。

2.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积极而为、主动施策,有序推进养老机构发展由重数量规模向重质量效能转变,由硬件建设为主向基础设施和运营管理并重转变,由一般性、无差异服务向个性化、精准型服务转变。

3.精准施策,注重实效。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盘活闲置资产,创优服务质效,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三、基本情况及工作目标

1.基本情况:截至2024年2月底,我市在营公办养老机构15家,共有养老床位6363张,入住老人2354人,平均床位入住率为37%。其中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对象共457人。

2.工作目标:到2024年9月底,全市符合入住条件且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照护率达到 100%;各在营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均达到 40%以上。到2024年年底,各在营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应达到 50%以上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合格标准;老年人入院协议签订率、老年人能力评估率达到100%,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消防安全员持证率达80%以上,各类安全风险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开展延伸服务率达到100%。

四、重点任务

(一)整合优势资源,打造标杆型养老机构

1.积极发挥资源优势。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平衡,根据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运营水平等条件,在选取1-2家综合水平较高的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政府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切实履行好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和帮助本辖区各公办养老机构在预留不少于20%床位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开门办院,吸引社会老人入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完备、优质、舒心、安全的服务。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公办养老机构

2.推动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措施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突出失能失智专业照护和医养结合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分别打造至少1家以医养结合为主导、养老机构为依托、医疗康复为保障、生活照料为核心、精神慰藉为支持的全方位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综合体,并不断推广既有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入住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二)拓宽服务领域,鼓励机构发挥专长

1.发展社区“银发顾问”。由县(市)区民政局与机构周边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对接,为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就近驻点设置“银发顾问”提供便利,保障各公办养老机构更好的发挥专业优势,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养老服务政策指导、养老方案的定制设计、家庭养老技术支持、为健康老人参与社会工作提供支持和培训等,使基本养老服务更丰富、更精准、更加贴合老年人实际需求。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2.积极开展“旅居+养老”。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银川市国家历史名城、中国休闲旅游示范城市、中国“十大”大美城市等旅游资源,以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长廊、“星星的故乡”等旅游名片,通过升级改造、转型发展旅居康养床位,增加旅居康养服务供给,吸引区外老年人旅居养老,实现异地康养换住,为银发族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使其由“养老”向“享老”转变。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3.联合筹办老年大学。鼓励有师资、场地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与辖区老年大学合作办院开设分校,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在院的自理老人提供音乐、舞蹈、书画、养生等课程,满足在院老人“求知、求康、求乐、求友、求为”等方面的需求。同时,通过开办“七天短培班”等形式,把社会老人请到机构,通过集中入住,体会和感受机构养老的快乐养老模式,转变老年人及其亲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片面认识,实现互利共赢。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4.拓展延伸服务。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的迫切需求和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有效衔接,鼓励并指导各公办养老机构在不改变养老服务用途的基础上,积极面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展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有针对性的制定价格合理的“六助+N”、“喘息服务”优惠包,引导有需求的社会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引领带动各方养老力量融合发展,实现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双赢”。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三)链接线上医疗,深化医养结合

1.深化医养合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分别试点1-2家公办养老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合作,开展线上问诊、复诊开药、药品配送、护理预约等诊疗服务,将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刚需服务通过养老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的深度合作实现便捷高效,解决老年人就医难的困境,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2.创新就医便捷通道。落地落实新冠疫情期间建立的良好合作机制,各公办养老机构要与线下实体医院继续长期合作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合理缩短就医流程,保证需要住院治疗的在院老年人能够通过绿色通道便捷入院、快速诊断、精准治疗。同时也借此提高养老机构的吸引力和入住率。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四)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效

1.选优配强管理团队。要立足现实需求,切实做好各公办养老机构院长公开招聘工作。院长人选原则上必须由经过严格正规培训,具备相应岗位能力,有相关工作经验,综合素养较高的优秀人才担任;同时要按照公办养老机构规模大小,配足配强养老护理、安全管理等各类专业人员,确保运营团队高效运转。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公办养老机构

2.加强人才培养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积极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和银川市相关业务部门,全年内组织公办养老机构开展不少于2期专业培训,着力提升基层一线养老服务管理和护理,以及机构安全专业能力;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分级培训养老护理人员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整体质量。引导区内高职院校与各公办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人才三年培育计划,通过校企合作引入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护工等人才,形成“学校培育-机构实训-社会就业”全闭合模式。

牵头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公办养老机构

3.规范安全运营。要严格落实《银川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2024—2026)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提升公办、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发现和遏制风险隐患的能力。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清理整顿未备案或非法运营养老机构。对经营条件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要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养老机构,要联合辖区监督执法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五)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转型发展

1.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要做好公办养老机构成本核算,科学确定收费项目,准确核定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老年入住群体收费标准,并及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其他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规模同质量同类型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价格平均水平。指导公办养老机构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费用途、风险提示等信息。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收费情况。入住机构前收取预定床位费不得超过12个月。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公办养老机构

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监管,防范化解资金风险。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比价机制,通过民政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公开。要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定期对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经费落实、管理和管护人员配备、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公办养老机构

3.健全退出机制,开展分流安置。督促长期停运且无继续经营意愿的养老机构,及时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养老机构,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指导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制定安置方案。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公办养老机构“关停并转”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入住老人个人意愿基础上,按照先分流安置后转型升级的原则,将分流老年人安置到空间区域优、硬件设施完善、便于空间拓展和提质改造的养老机构。同时要保障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就近、就便转移。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养老机构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2024年3月底前)

各县(区)民政局对辖区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公办养老机构现状,详细了解占地规模、建设年限、土地性质、床位数量、人员配置、消防设施及审验等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调查摸底情况于3月29日前报市民政局养老科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谋划及开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方案于2024年3月22日前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2.有序关停并转。2024年9月30日前,对地处偏僻、规模小、生活配套设施陈旧落后、管理不完善、入住率低的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优化调整和关停并转,妥善做好入住老人和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确保在营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40%以上。

3.开展法人登记。2024年9月30日前,做好整合后的公办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4.妥善处置资产。整合后闲置的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房屋设施由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规划,条件具备的视情况改建成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面向社会老人开放。

(三)提质增效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

1.开展消防安全改造。聚焦消除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机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功能,对相关公办、公建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改造。2024年底前,全市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全部达标,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2.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完善法人登记,丰富服务项目,通过合作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更加高效、高质量地运行好公办养老机构。推动机构养老由单纯生活保障向以医养结合为主导、养老机构为依托、医疗康复为保障、生活照料为核心、精神慰藉为支持的全方位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到2024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服务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公办养老机构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二)坚持上下联动,确保平稳有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在撤并、整合、转型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整合后原有集中供养人员继续集中安置。要强化统筹协调,协同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在院(机构)老年人及其亲属的宣传动员、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及特困供养人员集中转运,确保交接平稳有序。

(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盘活闲置资产,坚决避免“一停了之”和“一走了之”的现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公办养老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和供养责任。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供养经费落实、管理和管护人员配备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各公办养老机构稳定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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