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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92G/2021-00137 发布日期:2020-02-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关于落实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落实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按照银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63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高于提标后自治区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因此,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维持不变,仍按照每人每月620元执行,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34元。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提标后的自治区标准,应按照自治区每人每年4560元执行,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10元。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相应调整提高。

二、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民生实事,也是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落实低保提标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规范发放程序,保障资金供给,按月及时发放低保金。

2.低保标准提高后,民政部门要按照新标准开展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做好低保与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3.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以实施此次低保提标为契机,带动低保等救助政策的宣传,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4.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如提标后市辖三区所需低保资金出现缺口,要提前报告,市本级财政将酌情安排予以补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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