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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7-21327 发布日期:2017-08-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救助制度有效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的提案收悉。该提案中涉及医疗救助相关问题由银川市民政局承办。民政部门在接到提案后,组织人员做好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于5月18日召开议案提案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低保中心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6月28日与农工党市委会办公室联系沟通,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农工党市委会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提案单位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民政局局长杨军利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困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起到了“托底”作用。2015年12月,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权益提供了保障,标志着在新形势下我区医疗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办法》较以前的医疗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和突破:一是每年资助城镇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参保;二是在门诊救助方面,根据实际支出按救助比例实施救助;三是在住院救助方面,向贫困人群倾斜。对特困供养对象的住院费用给予100%的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承担的合规住院费用给予7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四是扩大了救助覆盖面,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到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在3-10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2016年度,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开展医疗救助共救助57420人次,发放救助金3116.63万元(其中资助参保48136人,支出参保金185.65万元;门诊救助304人次,发放救助金85.16万元;住院救助8194人次,发放救助金2314.38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786人次,发放531.44万元)。

  二、我市拟制定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在自治区《办法》施行一年后,2017年上半年,市民政局收集各县(市)区《办法》落实情况、统计有关资料并进行分析。通过与基层医疗救助经办人员、救助对象进行调研座谈,就《办法》中的救助核算值、救助标准、审核审批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等内容进行梳理研判。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市人社部门对接,调查掌握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项目及报销比例等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向卫计部门了解确认了特殊病种和目录内药品的划分。政策设计力求在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以及对非医保药品的核算值方面有所拓展和突破,对困难群众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目前,已完成了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草拟了《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近期,市民政局将组织对草拟的《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所需医疗救助金进行测算,征求市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力争早日印发实施。

  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民政部门立足于“托住底线、统筹衔接”的原则,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现有条件下,医疗救助作为医疗保险的补充,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我们赞成贵委会提出的相关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卫计、民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范围,建立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明确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

  再次感谢贵委对经济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的关心关注。

  联系人:马英 联系电话:6888780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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