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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7-21357 发布日期:2017-08-27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王炳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失智失能老人提供帮扶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银川市民政局承办。银川市民政局在接到代表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议案提案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低保中心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8月9日约见了提建议的代表,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民政局局长杨军利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方面对经济困难失智失能老人所提供的救助帮扶政策

  (一)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即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银政办发〔2017〕135号)规定,对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单人户将其纳入低保。对失智失能老人,如符合上述规定,也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在家庭人均补差金额基础上可增发10%—30%的低保金。

  (二)在全区率先建立了针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补贴制度。根据《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6〕116号)规定,对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给予发放每人每月100-3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

  (三)将失能失智老年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范围。对我市三区城乡低保老年人中因失能失智取得《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80元、四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将失能失智老年人纳入低收入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对城市家庭中80岁以上无基本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和农村家庭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低收入高龄津贴。其中,80-89岁老人由每人每月450元,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失能失智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高龄津贴。

  (五)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人纳入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对已纳入特困供养、低保、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的失能失智老人,可获得的医疗救助:一是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二是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给予70%—90%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三是患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给予50%—60%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如失能失智老人不符合条件未纳入特困供养、低保、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但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而致贫的,给予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费用50%—60%的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二、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方面对经济困难失智失能老人所提供的帮扶政策

  (一)落实居家养老优待政策

  不断加大老龄和老龄工作问题的研究,强化为老服务工作措施,市政府先后印发了《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银川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意见》、《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银川市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银川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银川市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办法》、《银川市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试行办法》、《关于做好我市低收入老年人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性文件,特别是《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8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256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标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及补助标准,提出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工作岗位津贴制度和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助、服务人员培训及资格鉴定经费补助措施,为今后协调推动为老服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8号文件从当前、近期、长期三个阶段确定了养老服务业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保障,并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每个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提高了4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提高了5000元,年度运营补助提高了200元。即: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经核定每张床位给予1.2万元(含自治区补助6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00元,市辖区承担2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经核定每张床位给予1万元(含自治区补助4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00元,市辖区承担2000元,分三年补足。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根据考核情况,每年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运营补助。

  256号文件政策保障中重点确定了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助餐点、网络平台等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标准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及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工作岗位津贴制度、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助措施、服务人员培训及资格鉴定经费补助措施、老年人自发性社会组织扶持等优待政策:

  一是市财政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并投入正常使用的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含两中心两块牌子一个阵地)的运营补助,按照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1000-600平米、600平米以下,每年分别以7万元、6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凡设有电梯的增加0.5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评比为优秀的奖励1万元。经改造符合设立程序、考核达标的社区托老所,参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辖区财政建设的大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标准。由辖区政府投资建设,具备老年人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康复训练、助餐等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1000-600平米、600-300平米三个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是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与运营补助标准。依托社区阵地自建,并设立日间照料室、活动室、图书室等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依托村委会建设具备老年活动、日间照料、助餐功能的农村幸福院,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年度考评合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0.6万元,农村幸福院每个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达到优秀的,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1万元,农村幸福大院给予1.5万元运营补助。

  四是老年人助餐点扶持标准。为鼓励社区利用自有资源或社会资源,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俗称“老饭桌”),重点解决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用餐问题。辖区自建并经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审核确定为政府扶持的老年人配餐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根据助餐点服务助餐人数规模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个大型配送中心(为老年人配送在100人以上)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助餐点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年度运营补助1万元;凡指定的社会餐饮服务行业或只设就餐桌依托外送的助餐点,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年度运营补助0.5万元;依托市建“两中心”开办助餐点,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和运营补助减半;配送中心和助餐点的助餐配送车,按需确定配置数,以车价的50%给予购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五是建立居家养老网络平台建设补助政策。市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居家养老服务 “一键通” 呼叫电话。

  六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及补助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对具有银川户籍或在银川常住外省籍(一年以上)确需提供服务的城乡享受低保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300元;70岁以上享受低保或80岁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空巢(含独居)、失独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且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老人,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200元。

  七是建立健全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助措施。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助、个人出资的方式进行。对有参保意愿的60岁至80岁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对象参保,可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中支出一份参保费。对有参保意愿的其他老年人参保,财政每年给予1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八是建立健全老年人自发性社会组织扶持措施。对合法登记、通过年检的老年人自发性活动自治协会,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内设立的自治组织、老年人自发性户外活动组织和队伍,连续三年每年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并明确了经费来源,即所需经费,市辖三区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人员培训和资格鉴定,老年人自治协会、自治组织和活动队伍扶持等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全部承担;运营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其他经费由市和市辖三区财政各按照50%列入各级财政承担。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参照本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政府养老服务政策目前落实情况良好。

  (二)多渠道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如宁夏海基雅医院以兴庆区燕鸽湖社区为起点,建立“全天候智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打造互联网+“大养老”生态链,自主开发10万人的全天候云健康数据库和好医生网络自主诊疗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医养融合、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营养膳食”等居家养老服务。宁夏正源骨关节疼痛病专科医院设立的唐徕老年托护中心,床位130张,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永宁县邦尼沁椿养老院是集养老护理服务教、学、研、产为一体的医养护理人才培训基地。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拟投资9.5亿元建设桃园民族颐养中心。宝丰集团拟投资百亿元建设宝丰健康城。为进一步推进工作,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

  法(暂行)》(宁财发[2017]294号)和银川市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征集工作,争取自治区给予支持。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

  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在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银川实际已代政府草拟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实施意见(代拟稿)》重点涉及以下几项政策。

  一是银川市每年安排50%以上的福彩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向居家、社区、农村和医养结合型倾斜。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4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8号)中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办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政府提高护理型床位补助标准,即:凡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按照1.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承担1万元,市辖三区由市财政承担5000元,辖区财政承担3000元。

  二是凡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按照1.5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承担6000元,市辖三区由市财政承担5000元,辖区财政承担4000元。

  三是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置的护理型床位,按实际使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经考核评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运营补助,市辖三区由市财政、辖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补助期限为5年。

  四是对于养老护理专业毕业或获得养老护理资格证的,与符合条件且合法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9000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是养老机构应当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市政府对投保的养老机构按投保人数计算,每人给予30元(一份)保费补贴。

  六是对具有本地户籍的低保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1000元护理补贴;对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收入的低收入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政府给予500元护理补贴。目前《意见说明、测算》以完成,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意见当中,待征求意见修改完毕后报政府研究。

  3、针对银川市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加大老龄和老龄工作问题的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现状与需求,以及政府应加强的工作措施、支撑政策,努力使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王炳彦代表: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失智失能老人,以及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各位代表的关注下,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包括失能失智老年人在内的老年人帮扶救助政策和福利制度必将更加规范和完善。

  联系人:陈丽萍 联系电话:6888780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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