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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92G/2022-00066 发布日期:2022-09-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9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健康医疗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一老一小”幸福养育工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5号)。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加强对新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的现场核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对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依法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竣工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商研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临床用血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其依法执业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查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非法开展培训、违规开展资格认定等行为。教育部门要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推广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四是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民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政府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罚。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医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费用审核、履约服务的动态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金融局要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医保局)

五是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协议签订、24小时值班、视频监控、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六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2次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是加强设施建设使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未按约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等行为。严格执行《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成立联合党支部。对未建党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举措,确保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三是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在机构显要位置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规范公开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投诉,由各部门归口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加强协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有关部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有关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综合执法局)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民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备案申请人应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集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部门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民政部门负责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口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复用。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社会组织网、信用中国(宁夏)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

四是加强联合惩戒。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及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托养老管理平台,归集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限制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单位医保联网结算,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是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标准贯彻实施,分级分类培育一批标准化龙头企业(组织)。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实施动态化管理,并将评定结果与评比表彰、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挂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支持和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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