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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7-07-26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策解读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积极兑现银川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收入,实实在在的让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与幸福感。

  银川市原低保标准与自治区标准一致,尽管自2011年以来实现了六连增,但作为自治区首府城市,银川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均居于全区前列,因而,低保标准也应适当高于自治区标准。

  二、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主要依据

  由银川市民政局牵头,与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扶贫办等调整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调研、论证,根据《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银政办发〔2015〕66号)规定,采取消费支出比例法,结合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测算得出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三、提标后银川市城乡居民低保水平比较

  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涨幅分别达到30%和20%。提标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位列西北首府城市第三位和第一位。根据低保制度有关规定,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因此此次提标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3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54元以上。

  此次提标自2017年7月1日执行。因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收支体系不同,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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