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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03-22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民政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一)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健全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经济负担,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实施《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目的

  出台实施《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国家健康扶贫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作出的一项托底性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办法》衔接医疗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所负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银川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1.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

  2.县(市、区)扶贫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3.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4.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医治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总费用,累计超过申请救助当月起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别墅或两套(含本数)以上商品房产权;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产权(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住院补助和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最低档次的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2)对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用,给予自治区规定的定额资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门诊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10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1万元。

  (2)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罹患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区分所患门诊大病为慢性大病和重性大病两类,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5千元和1万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救助对象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的,给予50%救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60%救助。

  3.住院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疾病应急救助部分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10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2)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救助对象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且自负费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80%补助。

  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且自负费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5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60%补助;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

  4.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补助。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每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自负费用3万—10万元的,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

  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80%补助。

  同时,《办法》明确了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筹集情况和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等单位提出医疗救助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四)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在已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治疗疾病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定点医院应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一站式”结算。

  2.救助对象在未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保定点医院治疗的,先由本人垫付自负医疗费用,再根据个人具体情况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设立的市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证、贫困患者医疗服务优惠证、优抚证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结算单;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凭证、各类保险报销凭证、疾病应急救助凭证等;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存折(卡);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人员提出的救助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缘由。

  (2)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地政府设立的市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各类保险报销凭证、疾病应急救助凭证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存折(卡);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提出的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齐全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和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获得核对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缘由。

  (五)法律责任

  1.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救助资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开展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审核、诊疗、结算手续或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超出医疗救助政策范围结算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承担,并视情节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整改或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3.救助对象具备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定点医院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进行说服劝离;救助对象拒不接受劝离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列入救助范围。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冒领、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参照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六)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精神或智力残疾人自杀、自伤的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因美容、减肥、增高等非疾病医疗产生的费用;

  4.因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所产生的费用;

  5.伪造、涂改相关票证以及隐瞒、冒领等行为;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产生的费用;

  7.拒绝配合民政部门核实调查,以及不能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施行时效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情况,制定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

    《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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