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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2-0071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2-08-24
责任部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8-31
名 称: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激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活力,提升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农办经〔2021〕1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治理长效机制促进规范发展的通知》(宁农(经)发〔2022〕4号)等要求,决定开展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

对2008年—2018年认定的223家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2013年—2018年认定的100家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主体自查、县级核查、市级抽查,对达到不到要求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进行甄别,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示范创建标准要求的,进行复核“摘牌”,并移出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名录,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金融信贷优惠。

二、清理整顿标准

以《银川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标准》和《银川市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评选标准》为清理整顿依据。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进行清理整顿:

(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制度不健全、民主程序不履行;财务管理不规范;

(三)连续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非正常纳税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五)无实际成员参与,或参与人数不符合规定;联农带农作用发挥差;

(六)涉嫌以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资金;

(七)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

(一)信息填报(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管理部门指导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核准基础信息,认真填报“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信息表”(附件3)和“银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发展情况信息表”(附件4),于2022年8月31日前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二)初审上报(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梳理,经核查确认后,于9月30日前将“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清理整顿不合格名单”(附件5)和“银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清理整顿不合格名单”(附件6),以正式文件上报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公示(10月31日前)。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组成评审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清理统计信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拟保留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名单,在媒体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以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进行确认。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据实填写、按时上报。经抽查核实,对填报信息弄虚作假、数据不完整的,取消其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称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评选标准,逐一审查,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成效。经市农业农村局抽查核实,发现上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不符合标准比例占20%以上的,将减少本地区下年度申报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附件1.银川市2008年—2018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情况统计表

    2.银川市2013年—2018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情况统计表

    3.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信息表

    4.银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发展情况信息表

    5.银川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清理整顿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6.银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清理整顿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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