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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82123/2023-0049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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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责任部门: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
名 称: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第十七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按照《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银农发〔20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开展第十七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认定对象
(一)对第十六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命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银川市龙头企业资格。
(二)对新申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按照《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经评审符合条件后予以命名。
二、监测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监测和认定的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社、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由政府行文推荐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审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成立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通过后,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公布监测和认定结果。
三、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推荐第十七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文件,推荐企业监测申报书。
(二)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填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统计数据为截至2022年底数据。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于12月8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监测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和认定企
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监测、廉洁监测。
(三)申报监测认定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
联系人:冯 淼 庞伟英 6889011
邮 箱:ycnjwang@163.com
附件: 1.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3.《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银农发〔2020〕113号)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