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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2-0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银川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统计数据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直接与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6889008(仅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咨询);传真:0951—6889008(请注明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收)。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主动公开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机构概况、政务信息,及时发布农业要闻、农情快报和工作动态,切实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方面。2021年,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对政策解读、专项资金、产品质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内容等2164项进行了公开公布。在农业扶持政策公开方面。及时公开了《银川市2021年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及实施方案》《银川市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制作了政策解读等内容。在涉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方面。向社会公开了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及局属事业单位2021年人员收支、公用经费及项目预算情况,向社会和单位内部公开专项经费的使用等情况25件。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公开了《银川市2021年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及实施方案》《银川市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重点产业文件。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2021年,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也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2021年,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针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发布相关解读文章3条,采用图形化解读2条,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及时调整优化了领导小组,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各1名,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并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二是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开。编制了《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30余家企业实施的随机执法检查结果进行公开。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门户网站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农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21年,银川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发布376条、微博发布410条,办理自治区信访系统1件、办理“12345”督办件15件。及时接收率、办结率和综合满意率均为100%。

(五)监督保障方面。一是加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力度。根据本年度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及银川市绩效考评工作安排,已将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整体绩效考评体系。二是主动接受社会评议。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主动接受社会评议,并针对指出的问题逐项核查、整改落实,2021年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开展责任追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1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要求,积极主动公开,致力服务“三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一是在深化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基础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二是信息动态公开不够及时;三是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加强;四是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还有待加强。今后,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重点特色产业信息公开。突出抓好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将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拓展公开渠道,提高公开实效。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强化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实现信息公开的常态化,总结经验做法,学习可复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继续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健全信息公开培训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和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管理机制,加大信息安全培训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防御技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根据《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任务要求,结合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银川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领域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一是全面落实重点领域公开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了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工作总结、重点特色产业推进情况、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工作等专项工作情况总结和年度预决算报告,做到全过程推进政务公开。二是严格落实政策解读工作。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保公开咨询电话准确无误,认真解答12345、政民互动以及官方微博上接收的问题、咨询和建议,解决各类问题25个,做到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三是扎实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以专人专责的方式标准化、规范化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宣在线”学习考试,对公开发布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提出的涉及中心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做到全周期推进政务公开。四是严格落实“政府开放日”工作。严格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区“政府开放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政府公开日方案,并结合主题党日活动,扎实开展了实地公开日活动,邀请了“两代表一委员”以及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了活动,解答了代表提出的问题。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体系。根据政务公开办《关于全面完善银川市政务公开工作体系的通知》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填报政务新媒体账号信息的紧急通知》要求,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将各类指标全部调整完善,全面高质量完成本年度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银川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未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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