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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18-8861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8-09-27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9-27
名 称:关于做好特困人员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2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107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特困人员参加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自治区人社厅安排,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即将开始,因此,在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时,各县(市)区社保局应将辖区内所有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各县(市)区民政、残联、扶贫办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辖区内特困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及电子版资料报辖区社保局,辖区社保局及时将特困人员做参保处理。辖区社保局办理参保后,应将参保的特困人员汇总表及花名册(加盖公章)报本辖区财政局,辖区财政局根据本辖区参保人数将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107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2号)规定,2019年,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经各级财政和民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最低档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中,城乡低保未成年人、农村低保成年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助30元;城镇低保成年人补助130元;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补助1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的补助34元。 

  特困人员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本辖区财政不予补助。 

  四、特困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 

      特困人员人群类别具体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人员。 

  五、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束后,各县(市)区社保局应及时将本辖区特困人员参保情况报市社保局及辖区人社局,市社保局汇总情况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鉴于我市新调整的《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已全面实施,因此,“参保的特困人员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的政策执行到20181231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 川 市 财 政 局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9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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