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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18-8889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8-11-19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11-19
名 称: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自查自纠工作的报告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自查自纠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543号)要求,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财政部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布署,按要求对规定内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一)缴费政策落实。一是缴费基数申报,严格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规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不存在自行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的问题。二是缴费比例执行,全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照自治区社保局业务软件系统设置的费率参数执行,不存在自行调整缴费比例的情况。三是养老保险费补缴,严格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和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存在自行扩大一次性补费适用人群范围,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的情况,也不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严格规范企业应保未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程序,切实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对符合参保补费条件的人员档案及基本信息资料,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

(二)基金征缴。一是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繳费申报,在日常申报核定中,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核定养老保险费,不存在违规应征不征或多征、少征的情况。二是切实发挥稽核监管职能, 2018年1-9月份,实地稽核参保企业共计195户,查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少报漏报2063人,少报基数1366人、934.8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少报漏报1930人,少报基数2337人、2659.09万元。已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落实。三是基金财务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各项社保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基金收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月将收入户存款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并定期核对凭证、账簿、报表及指定专人按月核对各银行账户,确保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不存在征缴压票不入账、缓入账的情况。

(三)基金支出。一是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2016-2018年10月底,共审批办理退休人员21873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实行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社保经办部门支付复核的方式,不存在自行扩大提前退休范围的情况。二是不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养老金水平的情况。退休人员待遇核算经办系统由自治区社保局编制监管,待遇计算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执行。社保经办部门在核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时,采取初审复核制度相互监督。三是养老金按自治区统一要求,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养老金情况。四是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7号)规定,不存在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且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的情况。

(四)基金风险管理。一是银川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截至2018年9月底,银川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4.64亿元,基金总支出32.73亿元。当期结余与2017年1-9月当年收不抵支1.1亿元相比,增长了3.01亿元。历年累计结余14.86亿元。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申请调剂和使用资金。2016年9月份,银川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1.1亿元,历年累计结余低于基金预警线,及时向自治区申请拨付调剂金8100万元,确保了10月份养老金(含取暖费)及丧抚待遇等总计7.69亿元费用的正常支付。不存在违规举借债务或挪用、串借其他险种资金情况。三是在基金安全内控管理中,制定形成了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和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个类别共142项标准,社会保险从业务经办、基金管理、行政运行等方面建立了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基金财务与各业务科室建立单据交接制度和对账制度,及时做好税务、财政、银行的对账工作,严格做到基金征缴收入与业务统计数据同步,为财务准确分析和测算打好基础。对业务系统中出现的支付及其他问题分别列示、按周梳理、监控报告,形成“梳理-反馈-跟踪-反馈”的闭环管理,确保重要风险点的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之内,有效地降低了经办风险,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手段确保了基金安全,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有效维护了社保基金安全完整,不存在基金安全问题易发多发等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与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在新参保人员与已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条件上,口径尺度存在差异,不利于基层经办机构在执行落实时的政策解答,并造成了一些不平衡现象。

具体表现为,一是年龄条件不一致,人社厅30号文件规定的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参保补缴。区社保局32号文件规定的已参保人员,没有设定时间节点,只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便不予办理补缴。二是补缴需提交的手续不一致,在补缴1995年1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时,人社厅30号文件规定未离开单位的新参保人员凭原始工资表即可办理补缴,区社保局32号文件规定未离开单位的已参保人员须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补缴。 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多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造成新参保人员与已参保人员在补缴时的不平衡现象。

三、建议

建议自治区人社厅及社保局,对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规定,进一步进行研究梳理,统一执行标准和口径,以便于基层经办机构的政策解答和执行落实。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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