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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19-00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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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社局,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名 称: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文件和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发〔2015〕437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补贴条件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起止时间必须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当年7月份至次年12月份期间连续满1年以上)。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程序
1.申报时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填写《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末至下一年度3月30日前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提供材料
填报《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均为两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相关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原始)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票据(个人明细须经社保局核对实际缴费月数及金额并加盖社保征缴业务公章);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
(7)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汇总表(附件2);
(8)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审核及资金拨付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资料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确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金额。贺兰县、永宁县及灵武市由本级财政复核发放补贴,并及时汇总数据情况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市辖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核准后发放资金补贴。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条件、程序办理,认真审核,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统计工作,及时上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和挪作他用。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
2.招用应届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汇总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 川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