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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19-000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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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
名 称: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度服务工作考核的通知 |
市社保局,各县(市)人社局,宁东基地社会事务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银川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考核办法》(银人社发〔2015〕69号)规定,我局拟从2月中旬开始,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度生育保险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范围内(含两县一市)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考核内容
各定点医医疗机构2018年度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服务工作情况,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住院结算、费用标准执行等情况。同时检查各机构对在院患者的服务情况,具体包括新的特需服务项目使用及基础管理、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三、考核方式
市人社局牵头,组织物价局、卫计委等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深入到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听、查、看、问等方法,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现场评审,现场打分,现场反馈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定点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考核采取随机安排的方式进行,不分先后,不排顺序,随机抽取,随时考核。具体考核时间,我局将在考核前一天通知被考核机构。
四、考核要求
(一)市社保局、各县(市)社保局接到本通知后,在1月31日之前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及日常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我局。
(二)各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对照《银川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积极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1月31日之前报我局,对延迟上报书面自查报告的医疗机构,在这次考核后的该机构总分中扣减5分。
生育住院实际发生费用超出人头包干结算标准较多的,定点机构应对生育住院数据进行统计、造表,逐月列出详细数据,主要包括生育住院人次、剖宫产人次、住院总费用、特需服务费、次均住院费用(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生育保险基金(或居民医保基金)应支付金额以及其他相关数据。
(三)各机构在接受考核过程中,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不配合考核工作等问题,除按考核评分标准扣分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次考核工作是对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度生育保险服务工作的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保证金的扣返依据,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情况。因此,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参加考核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坚决杜绝考核违规问题发生,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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