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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19-0022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9-04-03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04-03
名 称: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中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201943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民主性、科学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讨论决策,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策。

5、坚持平等原则。局党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

6、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事内容

1、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提出具体思路,安排重要工作。

2、研究本局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审议以党组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4、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5、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建设和成员分工,决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调整等事项。

6、研究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7、研究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原则,财务决算草案编制。

8、研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和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等专项资金支出情况。

9、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听取局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支部、工青妇组织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决定。

10、研究决定局属各单位党总支(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1、研究决定本局或向上级推荐的干部表彰奖励事项。

12、研究决定局纪检组查处的对本局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事项。

13、其他需要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三重一大”决策,应提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并事先征求纪检组组长的意见。

2、开展适当酝酿。局党组成员可通过汇报、谈话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涉及分管以外和局属单位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讨论的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未经党组书记同意的议题一律不得上会研究。

4、做好准备工作。分管领导组织责任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各类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办公室应在开会前一天完成上会议题整理工作,并经党组书记决定后,通知参会人员开会时间及地点,并将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供了解把握。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重大事项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上会议题一般由或局属单位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领导班子进行充分讨论,适时可听取相关室负责人建议,党组书记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发表个人意见。

3、逐项做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不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对重大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明确具体讨论事项、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由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5、组织列席旁听。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和情况需要,指定有关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研究事项经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党组会议议事纪律及责任追究

1、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2、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3、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4、党组会议原则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5、各、局属各单位应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提前向分管领导提出会议议题申请,按时做好承办会议议题的调查研究和资料准备工作,因工作失误没有及时提交议题而造成工作损失或被动的追究相关、单位承办人员责任。

6、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组决议。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如有泄露,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对党组会议决议执行不力,造成工作损失或被动的应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室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责任。

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监督

1、党组及成员应把重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党组及成员应把落实重大事项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3、纪检组长应把落实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重大事项,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则中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其中:“重大决策”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举措,本局发展、规划等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指科级干部(包括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科员以及局属单位班子成员中的科级干部)任免、调整;“重大项目安排”指工程项目建设、办公用房装修等;“大额资金使用”指1万元以上采购和支出

2、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局务会议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局工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和主要任务

1、局务会议是重要议事决策形式,履行行政职能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坚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局务会议应坚持精简、有序、高效的原则,提倡开短会、求实效,做到会前充分准备,会中紧扣主题,会后狠抓落实,努力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4、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部署全局性业务工作,协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以本局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工作进行审议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机关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2、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要点和上级有关部门、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落实意见和措施。

3、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交换近期工作情况,分析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主要工作。

4、研究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决定和部署本局的重要工作。

5、定期听取局机关各和局属各单位工作计划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6、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7、其他需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组成和会议召集

1、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政策法规科科长固定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为会议记录人员。

2、局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3、局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人员,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4、局务会议会务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议题提交

1、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科室、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议、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其中,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政策法规科初审后,报经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审查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附征求意见报告。

2、凡拟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副局长要先行审核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具体明确意见后再上会进行研究。提交议题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否则,不得列入会议议题。

3、提交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承办,报局长审定。

4、提交局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列议一个,会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议题报送,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仓促报送,无特殊原因迟报的,原则上待列下次会议审议。

5、分管副局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局长因公无法出席的,要口头提出明确意见,经局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研究。

五、会议纪律和决策执行

1、与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局长请假并获准。、单位负责人请假的,需指定其他人员代表、单位做工作汇报,被指定人员、单位负责人通报局务会议有关重要决定。

2、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涉密文件不得带出会场。遵守会议纪律,出席人员按时到会,中途不得借故长时间离会。列席人员提前候会,议题结束后即行离开会场。

3、局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具体事项由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4、分管领导为具体事项的直接责任领导,要加强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责任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无正当理由贻误工作的,由监察室启动问责程序

六、其他

1、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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