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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20-0004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02-23
责任部门:人社局、公安局、交通局、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0-02-23
名 称: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点对点、一站式”做好返岗来银和外出务工人员运输服务工作,确保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掌握进出人员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企业积极与输入地联系对接,切实摸清我市以外集中来银返岗复工人员信息,明确返岗人数、时间、方式、车次,做到专人负责,“点对点”服务;对零散自行返岗我市企业复工的人员,企业要主动做好人员健康信息登记等工作,并向当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进行报告、备案,健康状况异常人员要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做好隔离观察工作。

对于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广播、官方网站、电视、微信、道路运输出行平台和就业信息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措施,全面摸排有意愿外出农民工信息,开通线上线下报名渠道鼓励已经确定工作岗位的农民工积极报名,汇集农民工出行人数、时间、地点、用人单位等信息,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力量对时间段相近、务工目的地相近的农民工集中进行输送。

鼓励农民工在我市企业就地就近务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企业的用工岗位需求,摸清有务工意向的农民工求职意向,通过组织网络招聘或分散式对接,实现农民工在我市企业的尽快就业。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识别二维码的方式,准确掌握进出人员健康状况和信息。

二、做好人员交接和行前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企业对银川市以外来银人员做好接收工作,为返岗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符合自治区和银川市疫情防控要求后方可上岗。

外出务工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明确接纳复工人员的防控要求和用工信息,建立健康状况互认机制,为外出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让符合条件人员尽快上岗。要对外出务工人员广泛宣传防疫健康知识,做好行前体温检测,让农民工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出行相关健康防护知识,阻断风险人员外出和输入,做到安全出行。

三、强化运输组织工作

对于输入我市人员,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和交通运输管理,积极与县(市)区、园区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全程管控确保农民工安全、准时、有序返岗。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城一策”“一车一方案”原则,制定翔实的运输方案,明确跟车具体负责人,配备医务人员,开展“点对点”直达运输。尽可能将发往同一目的地的客运车辆进行集中编班编组,每班(组)确定一名班(组)长,每车确定2名乘客分别作为车长、副车长,督促做好全程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工作。运输企业要将防疫常识、疫情防控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和服务事项等内容编印成册发放乘客(或在站内、车内公示),广泛接受乘客监督。

积极争取农民工输入、输出地方政府加大农民工返岗包车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的形式,降低农民工出行成本。引导有条件的用工企业主动承担农民工返岗包车费用。

四、落实上岗防护保障措施

坚持“属地负责、企业主体”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工信、卫健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卫生和隔离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以及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止因复工造成聚集性感染。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保障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协调工作组。分管副市长张全智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东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人社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及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张正标、王东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农民工返岗复工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汇总收集动态信息,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措施;联系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各工作组做好大数据分析,信息比对等工作;做好农民工返岗期间对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各类社会关切,及时编发工作组各类信息等;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工信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返岗情况进行摸排统计、汇总研判各类数据,及时将统计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向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各县(市)区推送;及时将返银务工人员信息(返银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和人员身体状况等)及时报告疫情隔离组和设卡防控组,协助机场、火车站和各卡口识别返银人员;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健委职责负责制定返银务工人员疫情隔离防控工作方案,配合疫情隔离组和各县(市)区、各园区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监测,防控疫情较重地区返银人员集中(居家)隔离和其他省(区)市返银人员居家健康观察相关工作;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协调联系机场、火车站、客运公司做好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车次安排、运输和返岗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运输顺畅;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职责: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做好返银务工人员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置,保障返银途中交通秩序的平稳有序。

网信办(网信局)职责:加强网上涉及返岗来银务工人员疫情信息的比对管控,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负责来银务工人员隔离技术设备的布置。

商务局职责:负责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商贸物流企业的复工审核和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详细掌握返岗人员流动信息。监督企业做好商贸场所内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止因复工造成聚集性感染。

园区职责:负责园区内企业复工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企业返岗人员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做好返岗人员疫情防控制度落实。按照应急要求落实园区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县(市)区政府职责: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成立工作专班,负责与人社部门做好返银务工人员的信息对接,严格落实人员转运,隔离管控,服务保障等措施。集中力量下沉人员,包干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隔离人员的监测和管理。

企业职责:收集整理用工意向和岗位需求,做好人员上岗前的技能和防护知识培训;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按照银川市集中隔离观察工作管理制度,提供卫生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开展员工健康状况检测,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止因复工造成聚集性感染。

河东机场工作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返银务工和返岗复工人员乘次安排、运输和返岗人员的疫情防控等。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办事处(银川火车站)工作职责:配合交通局做好返银务工和返岗复工人员车次安排、运输及返岗人员的疫情防控等。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民工的返岗复工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的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于2月25日前报返岗复工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梅兰,联系电话:6017170/13014253981,邮箱:liudongjiuye@163.com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要进一步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要督导企业及时准确填报《银川市务工人员复工信息登记系统》(见附表3),确保精准掌握复工动态,扎实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农民工返岗复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查处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因落实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务工人员返岗复工联络员名单

      2.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工作信息汇总表

      3.银川市务工人员复工信息登记系统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223

附件1

  

务工人员返岗复工联络员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联络员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号

办公电话

手机号

微信号
































































附件2

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工作信息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市县及工作地点

生产物资各类

开工复工时间

解决用工工种

解决用工人数

缺工工种

缺工

人数

备注





































































































附件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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