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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20-0013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05-06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扶贫办 发布日期:2020-05-06
名 称: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扶贫办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银川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补贴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提交材料

1.《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保缴费凭单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扶贫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6.其他相关材料。

    (四)补贴资金程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在地乡镇(街道)劳保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经当地人社、扶贫部门联合确认,确认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复审结果汇总报市就创局审定,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发放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参照执行  

  二、企业(扶贫载体)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一次性资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及扶贫载体。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社保缴费凭单为依据,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三)提交材料

    1.企业(扶贫载体)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扶贫载体相关证明材料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保缴费凭单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社保缴纳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及相关扶贫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6.其他相关材料。

(四)补贴资金程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扶贫载体)所在地乡镇(街道)劳保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经当地人社、扶贫部门联合确认,确认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复审结果汇总报市就创局审定,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发放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参照执行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用工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元,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交通补贴800元。

(三)提交材料

1.《银川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外出务工交通补贴申请表》(附件3)

2.《银川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汇总表》(附件4);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证明、本人社保卡及复印件;

4.用工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等材料。  

(四)补贴资金程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辖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劳保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经当地人社、扶贫部门联合确认,确认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复审结果汇总报市就创局审定,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发放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参照执行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初次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3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提交材料

1.《劳务中介(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5

2.劳务中介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行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务经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务中介(经纪人)组织输转人员花名册;

4. 劳务中介(经纪人)组织输转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务中介(经纪人)组织输转人员和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劳务中介(经纪人)自申报之日起,前六个月的企业用工人员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等。

(四)补贴资金程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劳保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经当地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复确认,确认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复审结果汇总报市就创局审定,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发放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参照执行  

、购买“铁杆庄稼保”

  凡具有宁夏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伤残住院治疗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现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见(宁人社发〔2019〕59号)附件)]。补充填报《县(市)区购买“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保险人员补贴申请表》(附件6)。

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惠企惠民就业政策;要认真把关,严格按通知规定落实就业补贴政策;要坚持原则,严禁不得违规发放就业补贴,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人员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要加强诚信建设,各就业部门要做好申报材料存档工作,发现骗取就业补贴的现象,一查到底,严肃追责

注意事项

(一)涉及补贴标准调整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下发时间节点执行。2019年7月17日印发(宁人社发〔2019〕59号),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按200元/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2020年3月4日印发(银政办规发〔2020〕4号),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区内农村转移人员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的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按300元/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涉及补贴期限调整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下发时间节点执行。2018年6月4日印发(宁政办规发〔2018〕9号),稳定就业1年以上;2019年7月17日印发(宁人社发〔2019〕59号),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新规定执行。

(三)涉及增加补贴对象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下发时间节点执行。2020年4月3日印发(银人社发〔2020〕18号),补充针对劳务移民政策,申报流程相同。

  

附件:1.《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企业(扶贫载体)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3.《银川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申请表》

     4.《银川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汇总表》

  5.劳务中介(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6.《县(市)区购买“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保险人员补贴申请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56


  附件1-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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