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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20-0014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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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态环境局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名 称: | 关于规范银川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流程的通知 |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就创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标准及相关条件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宁人社函〔2020〕1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为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扩大和稳定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开展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困难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12个月以上;
2.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3个月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
3.企业发放待岗生活费应不低于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发放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疫情防控期间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裁员率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规定执行;
5.困难企业不含各市、县(区)当年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企业。
(二)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地企业,有一定的用工规模(原则为100人以上);
2.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生产记录,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以及稳岗返还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复印件;
3.企业填写《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及参保人数变动情况汇总表》,不再提供失业保险缴费凭证。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录《宁夏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核实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4.未裁员的企业不用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少裁员的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地提供申报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未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地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待稳岗补贴确定后企业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换回原件);
5.申请稳岗返还前3个月财务报表;
6.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及上年同期职工工资发放表;
7.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8.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表或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打印的信用记录。
四、工作流程
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进行,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上述困难企业和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条件,共同研究确定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及补贴资金方法程序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自愿向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稳岗返还。
(二)初核。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裁员以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等上报市人社局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认定。
(三)部门认定。各责任部门按照下列认定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认定事项:
1.2019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12个月以上;
2.2019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3.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企业发放待岗生活费应不低于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发放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疫情防控期间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有一定的用工规模(原则为100人以上),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地企业;
5.商请税务部门认定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前3个月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
6.认定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稳岗返还两项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市工信局认定事项:
1.困难企业不含各市、县(区)当年认定的淘汰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企业;
2.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市发改委认定事项:
1.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2.通过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企业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事项:
1.困难企业不含市、县(区)当年认定的“散乱污”企业;
2.上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市应急管理局认定事项:
1.上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会议复核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召开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稳岗返还联席会议,各责任部门依据认定事项,研究确定稳岗返还企业及补贴金额。稳岗返还补贴金额巨大,复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
(五)公示核拨
根据稳岗返还补贴金额大小,补贴金额巨大的,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拨付。补贴金额较小的,由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稳岗返还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人社部门商请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拨付。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