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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2-0015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2-07-15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7-15
名 称: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院: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巩固和推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成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2〕17号)精神,现将《银川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2〕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合首府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一)完善薪酬水平决定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等因素,根据“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在现有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公立医院收支结余及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每年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20%的增长率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总量,使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控制在35%—50%(口腔医院控制在60%)。各级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立医院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资金总量及考核结果,申报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注重薪酬倾斜。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在薪酬总量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承担重大疫情防治、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应急性、临时性公益任务的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核增一次性薪酬总量,不作为薪酬总量核定基数。公立医院依据自治区人才管理政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并参考人才市场价格确定薪酬水平的,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按现行政策规定单列,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持续推进)。

(三)建立动态奖励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可根据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具体核定办法按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四)统筹其他医疗机构。探索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公益一类予以保障,收入分配按照公益二类管理和运行”的原则统筹平衡,具体绩效工资水平和核定办法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三、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薪酬管理制度    

(五)落实内部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内部薪酬分配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并重,适度提高固定薪酬占比。(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六)体现差异兼顾平衡。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内部分配应统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人员薪酬分配关系,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各地要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鼓励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七)规范内部分配决定程序。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四、规范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八)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主要负责人薪酬应与班子其他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本单位职工保持合理关系,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其工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一并核定。(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九)坚持激励约束并重。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将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一并核定。(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十)完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办法。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54号)和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细化完善符合各地实际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无结余的不予核定绩效工资增量。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量正常调增的最高比例限额内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量正常核增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对社会效益和认可度较差或单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不增加或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上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0%或当年负债较上年未减少的,不予核定当年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奖励和降低部分的绩效工资总量均计入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办法。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修改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医院管理、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对于违规举借债务、新增隐性债务的公立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六、加强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    

(十二)完善长效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参与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予以补助,对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公立医院给予适当专项补助。(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持续推进)。

(十三)拓宽经费渠道。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公立医院应制定和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纳入人员薪酬水平统计范围。(牵头部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十四)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提高运营效率,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深化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行业的应用,推动智慧医疗快速发展。(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医保局,持续推进)。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注重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严肃分配纪律。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落实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要在规定的薪酬总量内行使分配自主权,不得突破薪酬水平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不得违规发放任何津补贴项目。要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在上年度公立医院职工和负责人薪酬分配完毕后,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十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合理引导预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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