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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17-01285 | 发文字号 | 银人社发〔2017〕770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社局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你公司职工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宁劳人(护)字〔1995〕120号)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细则》(银劳社发〔2005〕70号)等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你公司经理、运营员、驾驶员等岗位,工作时间因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即8小时工作日安排职工的每日工作,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若继续实行应当重新申请。
此复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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