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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19-00115 发布日期:2019-03-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人社局
名 称: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是否需要核实违纪事实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是否需要核实违纪事实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进入F公司工作,岗位为地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11月,F公司以王某核销的报账中存在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怀孕已满6个月)。王某对F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F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是否需要履行举证责任?

审理结果:

虽然F公司主张王某核销的款项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递交了报销凭证,但财务部门已经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支付了费用,可以认定F公司已经审核通过了王某报销款的形式审查。如果F公司认为报销费用的内容存在违纪行为,需要事后追究的,应当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处理,故F公司就主张存在的违纪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F公司当庭递交的公司制度中存在关于涉嫌违规违纪处理流程的规定,应向仲裁庭递交按公司规定进行核实调查的相关证据。F公司以强人所难为由未递交以上证据的,不能免除举证责任。且作为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的同时,公司也应按制度履行职责,不能仅凭单方怀疑就确认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免除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侵害劳动者的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F公司仅提供财务凭证的不足以认定存在违纪事实,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缺乏证据予以印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王某处于孕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认定F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案件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查明事实,听取劳动者的申辩,并留存相关证据。在具体操作中除收集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证据外,还应当就违纪事实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并留下书面沟通记录,记录应留下参与沟通人员的签字,如劳动者不愿意签字的应当注明并留下影音资料印证。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争议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提交资料证明。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单位不能仅凭主观臆断确定员工违纪,并随意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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