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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18-88980 | 发文字号 | 银人社医罚字[2018]031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社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银川中美宁大医院:
2018年7月,银川市社保局在日常稽核时,发现你院2018年在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市社保局提供的情况,经查证,你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上传与病历不符,违规使用抗生素等4例,共涉及医保基金支出6140.93元,银川市社保局已在2018年9月结算时扣回。
你院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院处以违规医保基金支出6140.93元二倍的罚款,罚款12281.86元。
你院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院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凤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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