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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20-00096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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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名 称: |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及社保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现就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保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对受疫情影响,未开通网上申报、无法到线下窗口办理养老、失业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业务的单位,可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办理;无人员增减变动的,可通过拨打电话申报的方式,由银川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定数据并传输至税务部门。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在网上人社自助办理,操作中出现问题的可在网报QQ群里解答。对于社会保险费已核定并发送税务征缴的企业,可根据(〔2020〕年第4号)《通告》规定,提交税务部门办理缓缴手续。
对于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参保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申报办理。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 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业务办理
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期限延长至自治区宣布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受疫情影响,逾期或在规定的延长期内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疫情解除后可以及时受理。同时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收取滞纳金。并对延长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自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及办理缓缴社保费的流程可按照(〔2020〕年第4号)《通告》执行。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