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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20-00274 发布日期:2020-08-31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号关于办理部分非政府征地区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号关于办理部分非政府征地区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魏小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部分非政府征地区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办。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接到代表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和参保条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4〕109号)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资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待遇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市两级政府都将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首要条件,并且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框架下,经办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

二、关于非政府征地区域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目前,在政策的执行和经办过程中,对2003年后未经银川市政府批准而实施的征地项目,根据市政府〔2014〕109号文件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处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确认征地主体,市财政局、市辖三区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对于2003年以前各部门征用土地涉及人员,按照过去形成的土地征用政策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没有实行统一征用和储备,在征用土地时坚持政府规划和审批,在土地补偿时,补偿标准由具体土地使用权的村委会或单位直接同征地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补偿费用发放情况也不一致,部分人员还解决了农转非指标和招工指标,情况较为复杂,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这部分人员中有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企业职工身份已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有的按照2010年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有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是健全的。

三、处理意见

经核实,原北塔三队(唐徕公司)、北塔四队大部分土地在2003年以前已被征用,村委会也没有和村民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协议,村民既没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在2003年市政府统一征地制度建立以前完全失地,按现行自治区、银川市政府政策规定,不能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同时,自今年7月1日起,自治区政府按国家规定调整我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农民不能再通过一次补缴方式参加职工保险。

2020年5月12日,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领导一行到凤凰北街办事处调研时,也了解了北塔三队(唐徕公司)、北塔四队有关情况,向街道工作人员讲解了具体政策,并要求街道和社区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目前,对于这些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的人员,根据自己经济承受能力和年龄状况,可以就业后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单位职工身份或者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张  倩  0951-5555096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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