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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4580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7-16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16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协会:

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银川市公务用车“十项禁令”》,加强执法用车的管理,确保执法车辆合理使用和安全行驶,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车辆的管理、使用

第一条  市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执勤车辆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各分局使用的车辆由分局办公室管理。在全局有重大活动或工作急需时,要服从市局的统一调度。

第二条  执法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张贴“执法用车”标识,标明执法车辆身份,严禁公车私邀请市领导参加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的请示(7月13日)用。

第三条  各用车部门应依照工作安排,提前半天或上班前30分钟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根据线路统一集中派车,减少随意要车和空跑现象,确保节省用车成本。

第四条  稽查大队及业务科室因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用车的,去辖区内边远地区或外市县,各用车部门填写机关车辆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安排。

第五条  驾驶人员出车必须填写《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使用情况明细表》,须与当天派车单内容一致;报销过路过桥及停车费必须与当天派车单相符,并由使用科室人员签字证明。

第六条  执法车辆午间、夜间、节假日必须入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局外过夜;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夜间出车并无法停回单位的,必须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并保证车辆安全。  

二、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

第七条  车辆所需油料由市局办公室根据车辆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实际车况,核定耗油标准,制定购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购买。油料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的实际行驶情况严格控制配发,驾驶员办理领用手续。

1、市局机关使用车辆由市局办公室每月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分配加油;

2、各分局机关使用车辆每辆每月核定油料标准1000元,市场监管所使用车辆每月核定油料标准800元,各分局每月增加1000元油料作为机动用油,以保障突发事件及个别边远市场监管所执法用车正常运行;

3、市局办公室每月初(1-3日)按照核定标准分拨至各分局及市场监管所的油卡内;各分局机关及市场监管所的车辆油料使用由分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八条  车辆维修场所按政府采购定点部门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1、车辆需维修、保养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修理厂对需更换、修理的零件、配件及保养项目进行核实报价,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后预算费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并会同计财科办理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2、分局执法车辆,需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报请分局办公室审核、预算费用后,经市局办公室主任核实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九条  市局办公室按季度对所有执法车辆使用的费用(行驶路程、油耗、维修费用等)进行公示。

三、驾驶员的职责

第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配合各科室完成出车任务,在出车过程中不得误车,用车部门不按派车路线行驶,私自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行,因工作要需临时改变路线时,及时请示办公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参加单位的学习。出车时各证件要携带齐全,不得超速、超员行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出私车。因违章驾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爱护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车辆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职人员停职待岗,并依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分局及各市场监管所执法车辆使用由各分局办公室管理,参照执行本制度。

此制度从即日起施行,此前与公车管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发﹝2018﹞40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协会以及各分局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和各分局综合事务科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市局公务接待工作,市局办公室指导分局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审批程序按照接待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副局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局长审批进行。事项审批前,经办人持审批表报财务部门审核事项及标准。报销时,对接工作部门经办人持最终审批表到财务部门备案。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等。属于接待范围的,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接待对象应当自行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所发公函与接待单位职能不相匹配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旅游景点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客人。

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土特产品。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八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当在机关内部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

(一)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银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实行对口接待。

(二)外市同级单位带队来银公务活动的,可安排在市局机关食堂用餐。计划财务科按照《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餐费标准下浮20%报销机关食堂接待费用。

(三)自助餐、工作餐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以供应本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烟酒。

(四)机关工作人员到灵武市、永宁县和贺兰县从事公务活动中午不能返回的,可在当地机关食堂付费用餐。

(五)按照同城不接待的要求,市局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各分局之间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六)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各分局下基层活动(如扶贫驻村工作)、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九条  按照《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市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可通过各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车辆,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节省费用开支。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依据各部门财务报销情况,每季度对各部门接待报销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市局各部门、中心、稽查大队,各分局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局机关和各分局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计划财务科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接待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单位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银川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和纪委监察委备案。

第十六条  商务接待参照市内公务接待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公务接待餐票正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名称)公务活动专用

 

 

 

 

有效期限:20      日至20      

 

 

公务接待餐票背面

 

 

 

注意事项

 

4、此票是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名称)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期间向接待单位支付餐票的有效凭证,也是接待单位定期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名称)进行财务结算的主要凭证。此票转让无效,遗失不补。

5、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名称)工作人员根据《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在公务活动期间按规定用餐,并向接待单位据实支付餐票:早餐标准为20/次,午餐和晚餐标准为40/次。

6、请接待单位于20      日前汇总餐票并提供相应发票或者往来结算票据,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名称)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被接待单位

 

公函(号)

 

姓名、职务及人员情况

 

陪同人员

 

公务活动

内容

 

接待时间

 

公务平台租用车辆

 

司机

 

联系电话

 

接待场所

 

财务审核

费用意见

 

承办科室

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局长审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被接待单位

 

接待人数

 

接待金额

 

接待时间

 

公务活动

内容

 

公务活动场所

 

被接待单位

人员情况

 

单位参加

陪同人员

情况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审批

 

备  注

 

注:被接待单位人员情况(含姓名、单位及职务等内容)

附件3: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日常工作和服务保障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管理制度

(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项目包括我局日常工作和服务保障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50万标准限额的;

2.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房屋修缮等)达到200万标准限额的;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报名时间

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挂网时间

不少于20天

最低参与投标家数

3家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适用范围:政府购买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出以上限额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须依法进行审批手续,上报采购计划至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项目进入到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程序。

(四)由项目负责科室、科室主管领导、监察室、财务科、法制科及办公室成立采购小组,负责项目的招标流程的审核以及监督。项目负责科室负责人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整个项目招标过程,科室分管领导为主要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负责人根据市场调研或工程造价牵头编制预算,确定项目最终招标预算价。

(六)由采购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局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款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招标要求来限制投标人的参与,应尽量扩大招标范围。

(八)开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局领导班子,由局领导班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采购方式或者流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九)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造成流标的,应及时报告局领导班子,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报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批准后,可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招标公告发布后,项目负责科室应拒绝和各潜在投

标人接触,对于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各种问题,让其按相关程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并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后传达至项目负责科室。

(十一)代理机构须提前将开标会议通知函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达给项目采购小组进行开标人员的分配安排,原则上为专家一名、代表一名及监督一名。

(十二)在招标活动中,项目负责科室或参与招标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不准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或者私自与潜在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沟通洽谈;

4.不准接受潜在投标人钱物和宴请、娱乐消费等;

5.不准与潜在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评标标准;

6.不准擅自决定或改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方式;

7.不准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8.不准违规改变中标结果。

二、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管理制度

(一)采购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

(二)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日常工作和服务保障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采购

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竞争性谈判是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供应商。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报名时间

不少于3个工作日

项目挂网时间

不少于3个工作日

最低参与投标家数

3家

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5、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7、非采购人所能遇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8、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实价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报名时间

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

项目挂网时间

不少于3个工作日

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采购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供应商。

采购方式

询价

报名时间

不少于3个工作日

项目挂网时间

不少于3个工作日

最低参与投标家数

3家

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是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报名时间

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挂网时间

不少于10天

最低参与投标家数

3家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由项目负责科室、科室主管领导、财务科、法制科及办公室成立采购小组,负责项目的采购流程的审核以及监督。项目负责科室负责人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上报《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审批表》以及跟进整个项目采购过程

(四)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拟订采购方案,提交采购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代理机构须根据局长办公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确定的采购方案拟定采购文件,并提交采购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经局长办公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

(六)委托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款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采购要求来限制供应商的参与,应尽量扩大公告范围。

(八)采购公告发布后,项目负责科室应拒绝和各潜在供应商接触,对于潜在供应商所提出的各种问题,让其按相关程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并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后传达至项目负责科室。

(九)代理机构须提前将开标会议通知函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达给项目采购小组进行开标人员的分配安排,原则上为专家一名、代表一名及监督一名。

(十)确定供应商后,应及时做好合同签订、结果公告等相关工作。

(十一)项目负责科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验收,形成验收书,办理验收手续。

(十二)在采购活动中,项目负责科室或采购小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采购方案进行采购程序;

2.不得接受供应商财物、宴请等,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在采购过程中不得违规与供应商进行协商;

4.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

5.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工作流程

1.提出采购项目的相关科室,应根据采购项目拟订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和拟采取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采购小组组成等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

2.由办公室组织召开采购项目评审小组会议,对该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并做好会议记录;

3.评审小组对审核后的采购项目提交由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再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银市监局政采2018第      号

预算金额

 

项目负责科室

 

项目负责人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负责人

 

采购方案

 

项目采购

内容

 

采购小组

审批意见

 

局长办公会

审批意见

 

主管副局长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办公室一份,项目科室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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