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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8-755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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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0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事科 | 发布日期: | 2018-08-03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教育费和学历教育学费报销规定》等两项制度经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教育费和学历教育学
费报销规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规矩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树立良好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所有单位(部门)在编在岗人员。
二、日常考勤
第三条 考勤实行分级管理。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制定相关考勤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各分局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考勤工作以分局、科室为单位具体实施。各分局、各科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和报告。
第四条 工作日考勤实行智能考勤机签到制。工作人员到岗后立即签到,离岗前及时签退。签(退)到时间为:
上午上班:7:00--9:00; 上午下班:12:00--13:00;
下午上班:13:30--14:00;下午下班:18:00--21:00。
此时间段外的打卡一律无效。
节假日值班人员按值班表时间签到。
加班由加班部门提供签到表或加班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签字)。
第五条 会议及重大活动实行签到制度,会议或活动的组织者要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签到表报备组织人事科。
第六条 考勤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公布一次。各部门外出检查或遇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考勤,需做好外出备案登记并于次月2日前,将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未打卡情况统计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科汇总;处级干部外出请自行做好记录,填写《未打卡情况统计表》,由局长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组织人事科汇总,组织人事科于次月5日前在市局机关进行公示(节假日顺延)。
各分局考勤情况自行通报公示,并于次月5日前将本局《考勤备案表》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附签到表或加班情况说明,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人事科备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补休。
第八条 加强日常考勤监督。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科、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外出考勤
第九条 外出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公费旅游。时间、往返路线、交通工具和经费数额,要事先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因公务外出学习、培训,须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出差审批单》签字后,附主要领导同意外出的批示文件报组织人事科核审签字,再依次由主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签字后将外出批示文件和外出审批单同时报组织人事科和计划财务科。不按审批顺序审核签字的一律不再补签补假。
第十一条 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对外出不按审批时间、交通工具、路线规定执行的,未经请示同意早走、晚回、绕道的,财务不予报销,视情节轻重严格依照相关制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结束返回后,外出人员要及时在上班之日到组织人事科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外出按照《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请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请休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工作人员请休假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核审后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假外,其它必须执行书面请假。对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销假,不得自行续假和越权续假。具体请休假规定如下:
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时应当明确事由,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请假1天内由科长批准,连续请假2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请假由局长批准。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给予病假。因病请假1日内由科长批准,连续病休2日需经主管副局长批准;连续病休3日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由局长批准。住院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经局长审批后计算病假,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正常的婚假为3天。
产假:(1)基本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2)难产、剖腹产增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4)配偶给予25天护理假;(5)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6)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7)在孩子一周岁以内,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1小时;(8)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日计为产假。
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己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一次假期45天。
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职工,给予3天的丧假。
年休假:年休假实行提前计划、统筹安排、个人申请,组织审批。年初由各科室、分局制定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按计划安排人员公休。年休假1天内由科长批准,连续2天(含2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年休假由局长批准。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不能划转到来年,确因公务繁忙,经局长批准可划转到来年。
具体规定为: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各分局局长请销假由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市局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各监督管理所所长的请销假3天(含3天)以内由分局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经分局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各分局的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因私请假,实行AB岗制度。科室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顶岗,履行交接手续,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旷工及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未履行本制度有关规定,未按时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未履行本制度有关规定,未在规定的考勤时间签到或查岗发现未按时签到的以及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月考勤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者,按旷工一天计算;擅离岗位者视为旷工。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绩效考核制度挂勾。各单位执行考勤和请休假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工作人员因违反考勤和请休假制度受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审批单
部 门 |
| 姓 名 |
| 职 务 |
|
请假类别 | 年休假□ 病假□ 事假□ 婚假□ 生育假□ 哺乳假□ 探亲假□ 丧假□ | ||||
请假事由 | 备注: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销假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同意休 假 天。 (注:实有公休假 天,已休 天,此次休 天,余 天。) (签字)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科审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出请销假审批单
姓 名 |
| ||
部门 |
| 职务 |
|
起止时间 | 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 | ||
地 点 |
| ||
乘坐交通工具 | □飞机 □火车 □汽车 □其他______ | ||
出差事由 及依据 | 年 月 日 | ||
业务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科 审核 | 年 月 日 | ||
财务主管局长审批 |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 | 年 月 日 | ||
销假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
备注:1、外出包含出差、学习、出访、调研等外出活动;
2、请按照审批顺序进行签批,不按审批顺序审核签字的一律不再补签补假;
3、外出人员在上班当日到组织人事科进行销假。
4、领导干部请假请按照《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休假计划报备表
( 年度)
部门 |
| 姓名 |
| 职务 |
|
参加工作 时间 |
| 工作 年限 |
| 应休假天数 |
|
计划申请休假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 ||||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
同意休公休假 天。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培训教育费和学历教育学费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报销经费管理,依据《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报销的培训费,是指按照当年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全市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市局内部组织的培训;根据当年市局下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由各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市局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银川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第四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地区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费 交通费、师资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区外二类培训 | 340 | 100 | 130 | 30 | 600 |
区内二类培训 | 220 | 100 | 100 | 30 | 450 |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银川市本级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中统一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银川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七条 报销培训费,参加上级部门培训的,应提供培训通知文件、出差审批单、费用明细等凭证;市局内部组织的培训,应当提供培训通知、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计划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报销在职学历(学位)学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2、全局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提前到组织人事科登记审批备案,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不予报销;
3、报销学历(学位)费用前,必须与市局签订《服务三年协议书》,时间从报销之日起算起;本人不愿意签订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报销在职学历(学位)学费标准:
1、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按照所学专业与本职业务工作结合紧密的报销学费80%,不够紧密的报销学费70%比例执行。
2、在读期间学费先由个人垫支,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市局组织人事科对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培训费正式发票(收据)及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3、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论文答辩、书本等其他与学习相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历(学位)费用报销之后,服务期不满三年,调离本单位(除银川市本级财政单位)必须全额退还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