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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9-000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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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18 |
责任部门: | 商广科 | 发布日期: | 2019-04-18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银川市发改委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 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的通知》安排,现就全市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全市的2019年度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请推荐工作,市局商广科具体负责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的处理。
各县(市)、分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指导、审查、报送工作。
二、申报领域
现代商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及商务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节能环保、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行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符合项目申报领域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及商标所指服务主要在本银川市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须经核准注册满3年或已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营业收入、利税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前列,且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和服务区域;
(五)该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六)申请人近3年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95%以上。
(七)能够证明该商标在服务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所有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以及其他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年营业收入、利税、服务区域以及质量等有关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七)能够证明该商标在服务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官方统计依据等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提交时间: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24日。
六、工作要求
(一)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依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辖区服务业品牌的重点领域和优势品牌,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有人,积极参与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本次申报,原则上每个分局在拟“申报领域内”不少于5家上报。
(二)各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辖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申请材料要完整、真实、及时、准确,按顺序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商标品牌创建情况及行业排名情况进行筛选,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联 系 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 鹭
联系电话:0951—4105481
电子邮箱:ygssgk4105481@163.com
附件:2019年度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请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度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
申 请 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的商标标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子 邮 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说明自然人姓名及被许可使用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号 | 注册资本 | ||||||
企业注册登记地址 | |||||||
自然人住所地址 | |||||||
商标注册时间 | 注册 证号 | 注册 类别 | |||||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 |||||||
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质押等情况 |
(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证明) | ||||||
商标使用许可情况 | |||||||
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 |
(在注册证核定范围内选择主营商品或服务) | ||||||
申请认定的商标图样 | |||||||
企业发展概况(可另附页说明) |
企业全景实拍照片 (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照片代替) |
商标标识使用情况实拍照片一组 (体现商标使用服务业领域、广告发布等情况) |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在国内外的经营情况(单位: 万元) | |||||||
2016
年 | 国内服务区域(按营业收入依次排序) | 国外服务区域(按营业收入依次排序) | 营业收入 | ||||
销 售 额 | 国内 | ||||||
国外 | |||||||
合计 | |||||||
利 润 | |||||||
税 收 | |||||||
全区同行业排名 | |||||||
2017
年 | 国内服务区域(按营业收入依次排序) | 国外服务区域(按营业收入依次排序) | 营业收入 | ||||
销 售 额 | 国内 | ||||||
国外 | |||||||
合计 | |||||||
利 润 | |||||||
税 收 | |||||||
全区同行业排名 | |||||||
2018
年 | 国内服务区域(按营业收入依次排序) | 国外服务区域(按营业收入依次排序) | 营业收入 | ||||
销 售 额 | 国内 | ||||||
国外 | |||||||
合计 | |||||||
利 润 | |||||||
税 收 | |||||||
全区同行业排名 | |||||||
1、全区同行业排名:以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 2、近三年指的是申请年度的前3年,不包括申请年度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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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荣誉或获奖情况 | |||||||
企业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或经营许可管理等情况 | |||||||
该商标标识实际使用的实拍照片 | |||||||
使用该商标的系列产品实拍照片 (合拍成一张或一组) | |||||||
该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可通过商品包装、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商标获奖或商标注册证等有关情况证明) | |||||||
企业商标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经验做法等情况 | |||||||
商标国内注册情况 | ||||
申请时间 | 申请受理号 | 核准注册时间 | 注册证号 | 类别 |
国内已核准注册商标数 | ||||
国内已申请正在审查中的商标数 |
商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情况 | |||||||
申请时间 | 申请受理号 | 注册时间 | 注册证号 | 类别 | 国家/地区 |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已核准注册商标数
其中已核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 |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已申请正在审查中商标数
其中已申请正在审查中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 | |||||||
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 |||||||
2016
年 | 广告宣传 覆盖范围 | ||||||
主要媒体 | |||||||
广告额 (万元) | |||||||
2017
年 | 广告宣传 覆盖范围 | ||||||
主要媒体 | |||||||
广告额 (万元) | |||||||
2018
年 | 广告宣传 覆盖范围 | ||||||
主要媒体 | |||||||
广告额 (万元) | |||||||
说明:可用部分广告合同、广告图片及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
申请该项目商标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被他人商标侵权、抢注等情况,并说明一一对应的证据内容) |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全真实,并愿意对其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 ||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市级、宁东市场监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级、宁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级、宁东财政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