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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9-0007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06-11
责任部门:药品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9-06-11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开展银川市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开展银川市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分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严格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风险,营造良好的安全用药环境,按照自治区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宁药监发〔2019〕30号)的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

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药品行业乱象为目标,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处一批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全面规范我市药品流通领域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药品行为。坚决取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使用药品的“黑药店”“黑诊所”。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违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虚开电子处方;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许可证过期仍经营使用药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超范围经营药品、超诊疗范围使用药品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重点查处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利用互联网(含互联网站,微信、QQ群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非法购进销售使用药品;违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

非法购进、销售、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劣药品行为。重点查处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及变质、被污染和过期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使用;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使用药品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销售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违规销售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药品,以及零售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厉打击生物制品流通、疫苗接种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的冷链管理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等生物制品,接种使用过期疫苗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原则及依据

(一)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自查整改阶段能主动查找并报告本企业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完成自查整改后,到期未报告、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从严查处。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按照《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11日6月20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排查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6月20日—6月30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将2018年1月1日以来的经营使用行为,对照专项行动重点内容逐一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医疗机构同时报送卫生健康部门。自查整改报告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三)集中查处阶段(2019年7月1日10月31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自查情况,根据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渠道掌握的线索,对经营使用管理不规范,且自查整改不力的单位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评估专项行动效果,梳理问题和不足,并针对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年度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公安部门负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线索和反馈协查结果。要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统一张贴自治区药监局、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联合发布印制《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使用十个严禁》,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营造群众关注、社会监督的共治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本次专项整治,市级各监管部门要

加大督办力度,加强对各县(市)区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重大情况和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专项行动结束后,于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晓莉

联系电话:4080121

电子邮箱:924597816@qq.com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芸莉

联系电话:6889064

电子邮箱:nxycwjwyyyz@163.com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6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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