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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20-000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01-19
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发布日期:2020-01-19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计划》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切实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杜绝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了《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请各单位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附件:1.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

3.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情况统计表(月报表)

4.特种设备宣传教育工作统计表(月报表)

5.日常监督检查隐患台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和

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检查行为,有重点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结合银川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清醒认识我市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稳定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隐患及时整改率;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强化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升我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水平,力争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抽取办法

(一)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在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包括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单位共计不得不少于200家,其中计划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与2019年日常监督检查单位重复。

(二)各单位将抽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按抽取顺序,合理分配至1-12月。

(三)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本辖区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的人员执行检查,可以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法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标准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和易燃易爆介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近两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和被立案处罚,及2019年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各分局、各县(市)局通过上年度检查,或分析辖区设备及隐患特点,认为确需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四、其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开展的检查工作

(一)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每季度对辖区内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现场至少抽查一个。

(二)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定时对“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显示的设备超期预警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组织开展检查。

(三)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按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局特设科备案。

(四)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对检查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数量等信息做好记录和保留,为年底全面、准确的填报特种设备“统计年报系统”做好准备。

(五)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检查单位及设备实际信息与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内所对应信息不符,或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种类与检查计划安排表内信息不一致、不完整的,应当作好记录,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上报至市局特设科。

五、检查时间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

六、工作职责

(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负责依据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明确的重点单位名录,经完善后制定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2.负责依据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按“双随机”工作机制抽取的使用单位名录,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3.将“银川市2020年度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计划”和“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并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备案。

4.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实施,督察、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5.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统计、汇总、总结上报和督察、考核通报。

6.进一步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分别建立并完善,由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微信群。

(二)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依据本通知,按照重点单位标准,结合辖区特种设备分布和监管实际,明确重点单位名录,并按照“双随机”工作机制,抽取2020年日常监督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及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安排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指导和抽查工作。

3.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统计、汇总、总结上报及计划调整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各市场监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察、指导和考核。

5.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6.负责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移交的在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发现的区域性或普遍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8.负责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在企业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1)对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按本文件第七条第三款第9项的要求进行检查;(2)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按《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银川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3)对工业气瓶等其他气瓶充装单位按本文第七条第三款第10项的要求进行检查。

9.负责建立并管理由分局辖区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微信群,并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建立并管理由各所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微信群。

(三)各市场监管所

1.负责依据本通知和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的执行方案,开展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复查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

3.负责对“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显示的设备超期预警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组织开展检查。

4.各市场监管所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时,必须经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5.负责建立并管理由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微信群。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使用单位

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在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2020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县(市)区、各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工作。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照本通知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自查自纠报告,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七、检查内容

(一)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内容

是否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一机一档且齐全;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二)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每家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三)使用单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

1.锅炉: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水(介)质化验并记录(蒸汽锅炉:热功率大于等于4吨,每4小时至少一次。大于等于1吨,小于4吨,每8小时至少一次;热水锅炉: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每4小时至少一次。大于等于0.7MW,小于4.2MW,每8小时至少一次),是否有定期水质化验报告;是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2.压力容器: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是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规定的内容进行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

3.压力管道: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使用登记证(工业管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在检查中应督促之前按设备注册的单位到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4.电梯: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使用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的有效期内;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五方通话联系是否通畅;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急停开关是否有效;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维保记录,维保记录项目是否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电梯轿厢内是否粘贴有96333标识,并加入电梯应急救援平台;是否满足《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

5.起重机械: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示;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6.客运索道: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进站口是否设置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广播是否可以及时通知乘客应注意事项;是否有应急救援装备;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7.大型游乐设施: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抽查是否有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等是否有效;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抽查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前是否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在检查中发现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应督促办理营业执照,并到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变更使用登记);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辆的照明是否正常;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倒车镜是否完好;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9.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充装;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在检查中应督促之前按设备注册的充装单位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抽查已充装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抽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装二维码标签;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得非重复充装气瓶。

10.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充装的情况;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充装许可证的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是否发生过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的指导培训情况,对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今年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本通知,层层抓好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要将具体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严格执行今年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本通知要求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融合起来,做到警钟长鸣、预防为主,确保自己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参考今年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来制定今年的定期检验计划。各级市场监管单位一是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与《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力度;二是要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三是要将日常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四是要将日常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教育结合起来,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五是要将日常检查与督察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市局特设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要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对相关单位完成计划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完成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和问责;六是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与推动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推进96333标签覆盖率。七是要进一步做好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完善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台账,做到使用单位底数清,设备使用状态明。八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完善执法程序的记录,尤其要按照检查类型注明专项检查名称、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等,检查内容严格按照现场检查规则进行。

(三)扎实开展,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开展工作。要紧紧抓住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彻底消除设备隐患和管理隐患,检查要做到:一查责任制,督促企业把各项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二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督促企业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三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企业把安全管理队伍落实到位;四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企业把法定登记和检验等法定责任落实到位;五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的配备和定期校验,督促企业把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巡查)措施落实到位;六查企业的设备档案管理,督促企业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七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督促企业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八查自查自纠报告,督促企业整改措施与安全隐患消除到位。通过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管检查工作,做到检查一批,完备一批,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四)严格执法,及时总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监察人员应现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隐患台账,明确监管整改责任人,实行整改销号,闭环控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绝接受检查或不配合检查的,要及时移交相应的稽查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严肃处罚,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对于满足《银川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的单位,按程序及时报送信息。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书面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正反两面的经验,扬长补漏,整体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水平。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分局每月25日前上报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情况统计表、隐患台账,(详见附件3、附件4),并于12月25日前将全面总结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日常计划完成情况及每月统计表上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打分依据之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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