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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20-000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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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21 |
责任部门: | 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清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其中,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重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三章审查标准明确的四个方面:
1.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3.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4.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方式
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清理重点,认真梳理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内容,发现涉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按照以下方式清理:
(一)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
(二)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清理责任。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建立完善机制。各单位要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4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在有关政策实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履行自我审查程序,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后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要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实行自我审查内部痕迹化管理。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认真清理总结。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理,清理完成后,应当对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清理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运行、政策措施审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附件1-3表格。
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总结报告和附件1-3表格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邮箱,纸质版送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培训,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于2020年5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5069567 邮箱:ycsjgk@126.com
报送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236号(十六小旁边)A楼309
附件:1.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表
2.银川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
情况统计表
3.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9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内部机制建立 | 2019年政策措施增量审查(件) | 政策措施存量清理(件) | ||||||||||
是否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 建立时间 | 审查处室 | 是否 开展 增量 审查 | 审查 文件 总数量 | 适用例外规定文件数量 | 是否 开展 存量 清理 | 清理 文件 总数量 | 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文件 数量 | 设置 过渡期文件 数量 | 适用例外规定文件 数量 | 修改 文件 数量 | 废止 文件 数量 |
填表说明:
1.此表填写2019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基本情况;
2.机制建立时间:填写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时间;
3.审查处室:指定内设某一处(科)室统一审查或由各业务处(科)室自行审查的方式,按实际审查形式填写;
4.增量审查文件总数量:填写2019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审查数量;
5.存量清理文件总数填写:2019年1月1日以前的政策措施清理数量,清理文件总数量为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设置过渡期、适
用例外规定、修改、废止的文件总和。
附件2:
银川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及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填表说明:
1.此表填写清理出的2019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3.“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4.“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清理重点四个方面情形: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5.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附件3:
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
报送部门(盖章): 报送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已审查政策措施 文件名称 | 类别 | 发布机关 | 文号 | 发布时间 | 经审查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内容 | 清理理由 | 采取措施 (或处理意见) |
填表说明:
1.此表填写单位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不包括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工作性制度、程序性规则)、一般事务性文件(报告、总结、分工、会议通知、讲话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批复、备案等)。
2.“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3.“经审查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内容”:填写是或否。如果填写是,“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清理重点四个方面情形: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4.采取措施:填写已经修改或已经废止,或者建议修改或建议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