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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21-0005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12-28
责任部门:综合执法稽查科 发布日期:2020-12-28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社: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和供销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120号)要求,现将《银川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决定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村食品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聚焦案件查办,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移送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氛围。进一步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三)重点品类: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加大对重点市场、重点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点品类食品,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加强电商领域信息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对网络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及时掌握挖掘一批违法犯罪线索。(责任单位: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利用农业信息平台等受理投诉渠道,收集农村农民关于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的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及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专项整治。(责任单位: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三)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打击农村市场涉及商务领域的假冒伪劣食品,加强对所管理直营店食品、政府统一采购食品的监管,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责任单位:银川市商务局)

(四)督促指导所属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和经营网点等主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积极发现案件线索。(责任单位:银川市供销合作社)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收集固定证据,从严从快从重惩治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立案;符合吊销许可证照条件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对符合处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从重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集中精力、集中警力,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责任单位: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

(六)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各部门要坚持边整治与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0年12月15日前)。市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供销社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做好部署动员。

(二)扎实推进(2020年12月15日-2021年8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围绕重点市场、重点主体、重点品类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大行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打重惩、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巩固总结(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针对专项行动中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将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完善规章制度,推动构建长效机制,保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已列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社将适时联合派出督导组,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案源管理,现场核查措施落实到位,案件要一查到底。要建立案件查办工作台账,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本次专项行动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促进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主体贯通融合、协调协同调研试点工作的实践载体,对工作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部门联动。要充分发挥部门综合执法合力,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在职能交叉、相互关联的行业中要开展联合执法,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本辖区外的,应及时通报或者移送;需要协助调查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协查。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专项行动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整治期间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对查处的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营造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增强农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供销合作社要在所属各类农村网点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村消费者认清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品。

(五)及时报送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0日汇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附件1)分别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情况、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各单位阶段性工作总结、整体工作总结在2021年4月1日、2021年9月1日前报送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ycscjgjck@163.com。

银川市各相关部门联系人:

    :王  鹏   4080129  13519599399

    :吴金海   6889244  13639598878

    :魏亚丽   6889220  15809516633

市农业农村局:倪泽成   6889010  13995373166

市市场监管局:巩丽芬   8677122  13895181588

 

附件: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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