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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21-0016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05-08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08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党组会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党组会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会议制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制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题工作会会议制度》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会议制度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题工作会会议制度

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条  议题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川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有关文件和指示。传达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领,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审定上报银川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组的重要文件;

(三)制定拟定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本局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安排、市局重要会议指导思想,研究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五)审定本局在财政经费中列支5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方案,研究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六)研究本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事项;

(八)研究本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每季度开展一次意识形态领域舆情风险研判,做好意识形态领域思想理论的教育和学习;

(十)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市局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或者党组书记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应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根据党组成员的意见并综合有关科室的意见,拟出会议议题,报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审定。议题一经审阅确定后,除特殊情况需紧急增加议题并经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同意的,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增加为党组会议题。

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时间、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组全体成员和列席人员。

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研究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倡和鼓励党组成员畅所欲言,深入讨论,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暂缓做出决定。

条  党组会议需要形成决定的议题,可以实行党组成员逐一末位表态的方式,也可以实行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态的方式。党组决定须经全体参加会议党组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条  党组可酌情印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会议纪要中涉及到各党组成员分管部门的议题,请各党组成员会签后,经党组副书记审签,由党组书记签发。

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党组成员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党组会的集体决议、决定,党组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意见被党组会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  党组成员以及列席党组会的同志要按时出席和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十三条  党组会议有关材料,包括《党组会议纪要》和《党组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10月印发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市局履行职责的重要决策形式,除应由局党组会议定事项外,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及议题所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条  议题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川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和布置落实局党组会议的有关决定;

(三)讨论决定以市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市局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重要会议的召开等;

(四)讨论审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修订以及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意见;

(五)讨论审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工作绩效考核等;

(六)研究答复市局机关各部门及分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重大执法决定、重大案件复议、应诉等工作;

(八)听取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和分局关于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九)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财务支出,研究在财政经费中列支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方案,研究本局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十)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条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意见并综合有关科室的意见,拟出会议议题,报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议题一经审阅确定后,除特殊情况需紧急增加议题并经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同意的,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增加为局长办公会议题。需汇报的部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条  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时间、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条  会议决定由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

条  局长办公会议需要形成决定的议题,实行局班子成员逐一末位表态的方式,也可以实行局班子成员无记名投票表态的方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须经全体参加会议班子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条  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可酌情印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会议纪要中涉及到各班子成员分管部门的议题,请各班子成员会签后,由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审签,经局长签发。

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副局长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集体决议、决定,局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意见被局长办公会议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十一  局班子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同志要按时出席和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局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局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的同志应当回避。

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局长办公会纪要》和《局长办公会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10月印发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3: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题工作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议题牵头科室负责召集,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

第二条  会议议题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或汇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川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有关业务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属于局长、分管副局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属于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川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或受委托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召集有关科室、分局、县(市)局负责人、分管领导参加。

条  列入专题工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事先准备会议材料,并经市局办公室审核。

条  专题工作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牵头科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条  会议主持人明确会议决定事项的主办部门,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不得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分管领导汇报。

  参加专题工作会议同志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条  专题工作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和《专题工作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永久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10月印发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4: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实施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择优和效益的原则。

(三)先预算、再采购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常设成员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科,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非常设成员。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咨询。

(二)审核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流程报批。

(三)组织开展局机关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协助各科室及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质疑和投诉。

(四)组织对局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流程审核招标文件。

(五)组织各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和政府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七)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科室的职责:

(一)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期目标、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格、询价鉴证资料、使用要求、文件依据等。

(二)参加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

(三)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条款进行调整、修改,负责招标过程中的技术答疑,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质疑和投诉,承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引起的调解、仲裁与诉讼事务,政策法规科应当予以必要的支持。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制定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六)及时提请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七)做好本科室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八)做好政府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审批

第七条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科学、完整、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对提交的预算方案负责。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招标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采购完成时间。

第九条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前应按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经会议研究后,如需变更,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重新审批。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组织采购。

(一)集中采购。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品目。

(二)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采购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报银川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银川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的,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采购执行

第十  集中采购程序

(一)录入采购计划。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员登陆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采购单位)录入采购计划,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上传会议纪要、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按流程报审。

(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在宁夏政府管理系统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或直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计划审批流程结束后,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按项目签订,应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编制招标文件。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最低限价,不得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五)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定稿,各科室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审批表》并按流程审签后、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自治区、银川市政府采购网、自治区、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组织开标评标。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局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实施采购的科室委派熟悉项目的人员作为代表参与评标,办公室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评委,并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人和评标人不得为同一人;参加项目开标和评标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要重新组织招标。

(七)确认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经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评标结果公示自动生效并转为中标结果。

(八)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提供合同电子版由办公室备案。各科室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中标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政策法规科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后,经局长授权,由科室分管局领导审签。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组织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开展。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十)经费支出。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时,应提供会议纪要、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附件。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十一)档案整理。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政府采购归档范围内的文件资料整理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其他相关资料由各科室自行保存备查。

第十  网上超市采购。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涉及货物采购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自行组织采购限额标准

(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政 府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小额、零星采购定额标准为:法定编制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101人至300人(含3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

(二)小额、零星采购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三)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

第十  采购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的,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需填报《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交由办公室备案,并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  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询价对比方式进行采购,参与询价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询价单)在评审前应保持密封状态,开标时当众开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询价单)。

十九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网中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优先选择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分管财务科的领导同意后,向银川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采购信息安全产品时,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遵守软件版权相关规定。 

第二十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类产品采购时,除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外,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并应有相关的条款规定。

第二十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或者提出质疑的,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银川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在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时,不得违规抽取。

第二十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政府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公平竞争 原则,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不得选择被列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作为投标人。

二十九  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人员,如有恶意串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承担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不得再承担市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工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中的条款要求,根据银川市财政局颁布的相关文件适时进行调整,由办公室及时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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